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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新农村建设地方公债之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6日 14:28 21世纪经济报道

  特约评论员 李军杰

  目前,我国一方面存在严重的流动性过剩和产能过剩,大量的资金低效率地沉淀在金融系统内部;另一方面新农村建设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在这种形势下,可以考虑建立新农村建设地方公债制度,或者允许地方财政为新农村建设融资作担保,可以达到一石三鸟的效果——在弥补新农村建设资金缺口的同时,解决了流动性过剩和产能过剩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存在流动性过剩和产能过剩问题。至于新农村建设资金缺口,据国家相关部门调查,在中西部地区,新农村建设的“六通、五改、两建”等13项工程扣除已建成的项目后,待建项目全部建成所需投资平摊到农户每户约为8265元(政府+农户);其中,农民愿意承担49.7%的费用(即4107元),希望政府补助的比例为50.3%(即4158元)。按照2004年农村统计户数测算,全国完成上述13项建设项目共需要投资总额约为2.05万亿元。若以上述比例,政府投资的额度为1.03万亿元,农民自筹部分为1.02万亿元。另据在四川泸州市的调查结果,26%被调查农民完全愿意搞新农村建设,另有68%的农民表示只要不让他们出钱就愿意搞新农村建设。也就是说,要完成新农村建设,政府投资额度要远远超过1万亿。

  显然,新农村建设,必须以政府投资为主,但是只靠政府的钱是不够的。那么如何解决大量资金的一次性募集投入和财政资金短期内短缺的矛盾?针对这个问题,可以考虑发行新农村建设地方公债。这种运作模式的要点包括:首先是立法,可以考虑建立新农村建设地方公债法。通过立法形式确定统一的举债模式、举债主体和债务统计口径。第二,统一债务管理。考虑成立省级新农村建设公债委员会,由其对各省的新农村建设公债运营进行监管,严格控制债务规模。新农村建设举债应与地方财源和财政收入维持恰当的比例,应充分考虑财政收支、债务还本付息、社会应债能力等诸多因素。县级政府举债额度必须上报审批,同时,地方人大要对政府举债予以审查和监督。第三,举债的主体应是县级财政。债务结构以中长期债务为主。

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为主要承购对象,同时企业和居民也可以购买。公债利率可以略高于国债利率。偿债资金来源主要是县级财政增量和上级政府的专项转移支付。第四,县级政府将举债所得资金按照新农村建设实施规划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分批次拨付给县级新农村建设委员会,由委员会通过投资开发公司具体实施新农村建设。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够利用金融机构的“沉淀”资金和社会闲散资金进行新农村建设,并且举债数量公开、透明,容易控制。但是,这个政策建议如要付诸实践,仍需一个准备的过程。因为,目前地方政府自行举债与我国《预算法》有抵触,《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借债,预算不允许有赤字,各级地方政府实行的是“以收定支”的平衡预算。

  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分税制条件下,财权与事权划分相对固化,如果继续禁止地方政府举债,那么财政缺口较大的地方政府就会出现无米下炊的局面。更何况,在目前经营城市的理念下,各种变通的地方政府举债方式层出不迭,并已经积压了惊人的债务风险。

  鉴于此,应尽快使地方政府举债由变通式的转为公开的规范统一的政府行为。在地方公债制度呼之欲出的局势下,可以先把新农村公债作为突破口,进行试点、试行。这种模式可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资金投向仅限于农业、农村和农民,可以避免地方政府在“经营城市”发展理念下进行政绩工程大比拼。而且从债务偿还渠道来看,目前 “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战略已经成为共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使公共财政以较大幅度向“三农”倾斜已成定局。最近温家宝总理指出政府征用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农村(由于土地出让收入在目前地方政府可用财力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将意味着新农村建设可以从地方财政收入中获得稳定、持续的巨额资金),这表明无论建立新农村建设地方公债制度,还是成立县级新农村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其资金来源都将是稳定的。

  可见,如果相关制度安排合理,该模式可在巨额的金融系统“沉淀”资金和新农村建设投资缺口之间架起资金融通的桥梁。并且只要国家的投资力度有保证,金融系统的贷款风险极小。而且,也为近几年经济高速增长所积累的大量产能过剩找到了出口。

  最后,在增长速度较快的总供给领先于总需求的大背景下,数以万亿计的新农村建设资金投下去,也必会极大地拉动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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