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经济时评 > 物权法草案公布 > 正文
 

物权法愈议愈求严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 01:43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实习生 何婷婷

  物权,在法理上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在西方,早在罗马军队横扫欧洲大陆之时就已出现物权概念的萌芽,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更使物权的科学概念正式在立法中确立下来。然而在我国,到20世纪80年代初,物权法相关制度基本上还只是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存在。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归属关系以及对物的占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制定物权法,对明确产权关系,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过去在传统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物权概念在逻辑上一直是被否定的,但在改革开放日益深化、市场经济稳步推进的今天,物权立法理应被提上日程。

  而物权法确实也早已列入全国人大今年的立法计划之内,然而就在2005年8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前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了一封名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对物权法草案提出了“违宪”等质疑,一时之间引起学界内外一片论战。此后,在2005年12月29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中,草案未能按预期程序如期接受“五审”,也未被列入今年3月“两会”议程。而2006年3月1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代表在参加北京代表团审议时向媒体透露,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将在明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请审议。

  物权法草案几易其稿却迟迟无法定稿,是否因其“违宪”被叫停?是否将会加剧贫富差距?是否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存在缺位?……带着种种疑问,记者走访了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吕来明教授。吕教授以多年研究民商法学的经验,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给予了我们一些释意———

  不是被“违宪”阻滞

  关于“违宪”,持此种观点的核心理由认为,物权法强调对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平等保护,与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相左,同时也未将此内容写入具体条款。对此,吕教授认为,物权法草案不存在违宪的问题,审议工作的暂停自然也不会是因为“违宪”。

  首先,强调平等保护并非是加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所谓“平等”,是指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即在物权法调整范围内,作为与集体和个人平等的法律主体,法律对其财产及财产关系进行平等保护,保障其不受侵犯。而这并不影响在整个公共领域中国家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物权法核心与宪法内容并无抵触。

  其次,草案中未写入“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内容,也并不能说明其就有违宪之嫌。如果说未将宪法中强调的内容写入法律条文,就动摇了宪法基础,那么,据了解,现行的一些法律如《刑法》、《合同法》等也都并未写明这一条款,是不是全因此而违宪了呢?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核心地位不容动摇,物权法等各部门法对其思想核心的体现并非流于对其具体条款的照搬照抄。甄别一部法律是否违宪更重要的是要看其具体内容是否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

  另外,吕教授还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所谓“违宪”不应被看成是一个法律问题,“违宪”的说法在学理上是不成立的,而应将其当作从政治角度考虑的问题。之所以会有人把“平等保护”理解为偏护私权,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是将经济概念与政治概念相混淆了。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属于公法,其中强调“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从政治角度,将社会公共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上去尊重与保护。而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属于私法,对平等主体的财产利益进行调整与保护,属于经济范畴。正如“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经济和分配制度,应该是通过相应的国家经济政策来体现,而不必上升到“姓资姓社”的社会制度层面上来一样,物权法的立法是适应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如果将其理解为政治上的违宪则是与这种趋势背道而驰的。

  立法无关贫富差距

  目前对于物权立法的质疑声中有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看法,认为对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平等保护,就是把穷人的“要饭棍”与富人的轿车、洋房同等保护,这样无疑将导致贫富差距日益悬殊。然而,须知贫富差距实际上是一个社会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因素与个人因素共同作用逐渐积累、遗留下来的问题,不是由《物权法》或其他任何一部部门法造成或使之恶化的。正如造成贫富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的收入分配制度,就是物权法作为一部私法、部门法所无法规定的。因此,要解决这样一个问题,也不可能仅仅通过修改物权法就能实现。而是需要在体制改革方面更进一步,最大限度地给予更多的人创造平等的机会,创造缩小贫富差距的可能。

  但人的能力永远是不平等的。而《物权法》的立法核心在于一方面确定财产的归属,包括明确如何取得财产才是合法的,另一方面是规范财产利用的问题,其任务就是保护不同能力的人获得的合法财产,只要是合法财产,不管是劳动、技术还是资本所得,就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与此义理相通,对于草案对国有资产保护存在缺位的观点,吕教授也持有保留意见。有关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仅仅依靠修改物权法并不能从根本上使之得以解决,物权立法只能是在政策上对其予以引导、在秩序上给予维护,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那些居心不良的管理者,以非法侵占、非法转移等手段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这种做法无异于“隔靴搔痒”,对根除“顽疾”毫无裨益。要遏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关键还是要建立起一套严密的,对国有资产价值评估、会计审核、授权经营、授权处置等进行全方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坚持平等,严格权限

  物权立法暂缓既然不是因为一纸“上书”,必定有其原由,诚如吴邦国委员长所指示的———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对此,吕教授也简述了几点自己的看法———

  首先,平等保护的理念是必须要坚持的。国有产权并不必然高于私有产权,保护国有资产不是轻慢私产的理由,私有产权业亦非当下贫富分化的根源。物权既然立法就要完成它应该完成的任务与使命,对权利主体的合法财产进行平等地保护。

  其次,必须严格规范政府的征用行为。我们应该注意到,草案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那么,何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呢?政府的征用权是否就能够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任意使用呢?

  以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为例,它不仅仅是一种一般的财产权,它更是农民兄弟们基本生存的保障,有关土地这一特殊财产,国家(政府)、集体与个人之间同时又存在一层特殊的关系———国家是监督管理者,村委会等集体组织是所有权人,农民是使用权人———这就需要在制定具体制度的时候,严格限定政府权限、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限制管理者或所有者利用其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名义、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侵犯个人财产权。

  冷静看争议,严谨修草案

  诚然,还有物权的善意取得,业主对会所、车库、物业办公用房等享有何种权益等等一些细节还值得进一步商榷。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作为最高立法机构的全国人大,以及能够代表人民投下神圣一票的

人大代表们,当面对法学界内外争议、论战不止的情况时,能够冷静地看待各方争论、广泛地听取不同意见,并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最终为的是尽心思考为草案注入一种什么样的灵魂,使它更好地关照中国民众的福利需求;同时严谨修订草案中值得字斟句酌的每一处细节,使之更切实地保护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