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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政策性破产与保障国企职工权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 14:56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评论员 欧阳觅剑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重申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期限为2005年至2008年,2008年之后不再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

  所谓政策性关闭破产,就是列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对于这些破产项目,国家实行特别政策,包括对破产财产认定和债务清偿顺序做出特殊规定、给予财政支持。根据现行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应该优先用于偿还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破产财产,也就不能用于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而在政策性破产中,抵押财产(特别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应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包括支付工资、养老保险金、社会保险费等,而不是偿付抵押贷款,只有在安置职工之后,抵押权人才对抵押物转让所得的剩余部分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简而言之,依法破产是担保债权优先于劳动债权,而政策性破产是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

  政策性破产的这种特殊性是逐渐形成的。1986年通过了适用于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1994年开始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当时的法规都规定抵押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不用作安置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不足时由当地政府进行补贴。1996年和1997年两个关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的两个文件才有明确规定,在试点城市,可将抵押财产转让所得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从1999年开始,国家财政安排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补助资金。

  从当地政府负担,到债权人(主要是国有银行)牺牲部分权益,再到国家财政提供专项资金,为了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参与成本支付的主体越来越多,由此可看出国有企业破产的成本越来越高。因为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不能承担安置破产国企职工的成本,不得已使更多主体牵涉进来,从而使我们的破产制度变得非常复杂,不但有依法破产,还有政策性破产,不但需要财政补助,还需要国有银行核销债务,责任和权利有一些混乱。

  这种状况需要改变。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将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它们会更加注重市场表现和盈利状况,不会为国家承担责任而牺牲自己的权益;它们将要求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要求改变抵押财产转让所得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规定。在这样的趋势下,政策性破产将被取消。2005年2月,国务院审议批准了全国企业关闭破产总体规划,根据这个规划,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期限为2005年至2008年,2008年后不再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今年又重申这个规划,可见政府决心很大。

  在利益日趋分化的状况下,需要使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责任和权利将更加明确,各种所有制企业的破产都在统一的框架下进行。新的《企业破产法》已经经过多次审议,今年是新法出台的关键年。在草案审议的过程中,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的优先顺序问题引发了非常大的争议。有人认为,中国的社会保障体制还不健全,因此,在破产中应重点考虑职工安置,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虽然这种规定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但考虑到政策性破产都要被取消,这样类似的规定恐怕难以成为法律。国企职工的权益,需要以其他方式进行保护。近年国有企业利润年年增长,具备了向国家分红的条件,或许可以一部分分红设立国有企业破产基金,用于职工安置,那样就不需要牺牲担保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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