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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通往奴役之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 15:26 中国经营报

  作者:马光远

  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在两会期间,关于外资并购控股国有企业的一番言论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其观点大致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跨国公司在华的收购行为从市场占有份额看已经构成了恶意的“垄断性”并购;二是如果听任这种“恶意”并购行为发展,中国民族工业的品牌和自主创新能力将消失,势必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三是应该通过《反垄断法》对
外资收购加以严格限制。从某种程度上说,李德水的担心不无道理,但如果站在国际视野和世界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上述观点似乎有值得商榷之处。

  20世纪80年代以来,行业集中度的加强成为一个全球潮流,一些跨国公司占据了整个行业的重要地位。这和国际反垄断法的思潮从过去单纯的“结构主义”转向“行为主义”有密切的关系。“结构主义”仅仅从市场集中度和市场份额来判断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主义者则认为,市场集中度在决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时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在“并购制胜”的年代,行业集中度和市场占有份额已经不是判断是否构成垄断的标准,反而是形成规模效应、减少交易费用的主要手段。

  正因为如此,国际反垄断立法近几十年来也发生了悄然的变化,集中体现为把规制的重心由国内经济集中转向国际经济集中,即反垄断法国内控制日益弱化,国际控制日益强化。各国从现实出发,逐步放松管制,放宽反垄断法的实施,使得包括国内企业合并在内的许多垄断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趋于合法化。就连视垄断为“洪水猛兽”的美国,为了应付激烈的国际竞争而实施企业合并已经成为联邦政府和企业的共识。美国政府不仅放松了反托拉斯的执法力度,而且在某些领域,某种程度上保护和鼓励企业合并,如波音和麦道的合并,

迪斯尼公司合并美国广播公司等。

  就中国而言,经济集中度普遍过低,产业同构化问题相当严重。因此,中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促进企业合并、集中,形成优化的市场结构应是主要任务。

  尽管跨国公司通过并购行为,确实使我们的一些民族品牌成了历史,但将民族品牌的衰落和自主创新能力差归结于跨国公司的控股性并购,实在是板子打错了屁股。民族品牌是否具有持久

竞争力,企业是否具有自主创新能力,不是取决于有无外资的挤压。相反,从国际并购市场来看,公司控制权市场的争夺是企业保持创新动力的最重要的因素。比如,上世纪80年代日本企业涌入美国,大有买下美国之势。可是美国人并没有惊惶,反而促使美国企业在IT技术方面不断创新,率先取得了突破,进一步巩固了世界经济霸主的地位。

  当然,我们看到,跨国公司的个别并购行为确实已经在实质上对国内的一些战略性行业造成了损害,可能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但国家经济安全的“重任”不能寄托于一部反垄断法。主要应该由产业政策制定部门和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来负责维护,需要多部法律和产业政策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去制约、审视和协调才能达到。2005年中海油收购美国优尼科,美国国会反对的依据就不是因为其构成垄断,而是由于其可能危害美国国家安全。

  从近期外资并购的重点领域看,主要集中在石油、机械、金融服务等领域。对这些战略性领域,我国一方面要按照“

十一五”的部署,重点扶持并坚持国家的绝对控股,学习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重视建立和推行法制化的产业立法制度,加快《产业法》立法进程;另一方面,建议成立国务院外国投资委员会,对跨国公司的控股性并购行为进行审查和听证。

  总之,对跨国公司收购国内企业可能危及经济安全的问题,我们应该审慎分析,不应该轻易举起“经济安全”的大棒。跨国公司控制某些行业某些领域,是国际竞争的结果,对此应该理性对待。否则,通过立法等手段虽然可以达到所谓保护民族品牌的目的,但从国家经济安全的长治久安来看,并非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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