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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免责让改革者勇往直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 22:45 中国产经新闻

  撰稿/CIEN记者 曾春光

  随着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闭幕,中国第一部“创新”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走入中国创新史的舞台,从2005年犹抱琵琶半遮面的草案至今,许多人评论《条例》拉开了又一场深化改革攻坚大战的序幕。

  作为综合改革的试验田,深圳一直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桥头堡。改革创新是根、是魂,深圳向改革创新要发展的动力、向改革创新要进一步发展的空间。自主创新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最直接的、最必要的一个方式,由此《条例》的出台不亚于远航中的一座灯塔,照亮深圳乃至中国的这艘巨轮的旅程,真可谓风景这边独好。

  作为一部在世界范围内都十分罕见的保护创新的法规,《条例》处处显示着深圳人在改革创新方面的坚定决心和勇气。《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对改革创新的工作职责、基本程序,公众参与改革创新,激励并保障改革创新,改革创新的监督措施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新意荡漾的《条例》中尤其耀眼的是被人称为“试错条款”的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改革创新工作发生失误,有三个条件是可以免责的:一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条例有关规定;二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是没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满足这三个条件,也即意味着从此深圳改革创新出现的失误,将免予追究。

  笔者认为,《条例》以法规的形式一针见血地为规范改革行为立标,将整个改革进程法制化,真真正正地保护创新、支持创新,而不是只说在嘴上、写在纸上、留在心里。

  《条例》让人们冷静下来思考创新的深层涵义,从形式化创新到实质性创新,真枪实弹的改革大战还在后面。“免责”这颗定心丸无疑让每一个创新者都睡了一个踏实的觉,让人们热血沸腾地投入战斗!

  当然,目前国家的其他政策支持尚不完善,措施也不配套,缺乏化解自主创新、自主开发风险的机制,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开发体系还需各方群策群力地配合,企业技术和金融创新的速度和质量有待提升,神州大地的创新交响曲有待和谐奏响。

  在《条例》出台的春风中,不仅是免责方面,其他方面尤其是在产业化创新方面,还要细化辅助规则,使创新可以落实,迅速实施。从基层实际发展出发,建立有利于各行业自主创新的模式,建立自主开发的技术和金融支持体系,建立鼓励自主开发和

自主品牌培育的考核机制以及人才培养策略。

  无疑将

蛋糕做大、做美是所有人的期望。穷则思变,中国今后的发展突破口还在于“改”与“创”的结合,“新”字是一个永远的话题,为此保驾护航的法律也自然是史无前例的。敞开胸襟,包容过错,从错误中成长是每个人必经的旅程。法律的完备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做到的,多给些时间,让我国的创新之船足够坚固,经得起涛涛骇浪的考验,驰骋于国际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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