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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海输官司看消费者的权利困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7日 10:11 珠江晚报

  在“职业打假”已出现10年后的今天,“王海”们的行为却仍然存在是否“合法”的争议。据报道,在各地法院的判例中,“王海”们提起的性质完全相同的诉讼,在不同的地方竟然有的胜诉、有的败诉。当前,有些省市明确表示不支持“知假买假”(有北京、福建、上海),有些省市则对此表示认可(有湖南、浙江)。而且,“很难预料,这场争议还要进行多久。”(见昨日《南方周末》)

  同样依据的是《消法》,得出的结论却是如此迥异,令人惊诧。据悉,不支持“职业打假”地区的判决理由为,职业打假者的做法属于“以诉讼为方法,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消费行为”,不受消法保护。依笔者看,如此理解其实违背了消法的根本目的——消法是以维护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旨归的。其惟一的立场只能是:有假即打,而不必考虑打假者是否“职业”。

  打假的正当性与“职业”与否无关,如果“以营利为目的”打假不可以,那么“以营利为目的”揭穿真相的许多职业——譬如律师、记者——正当性是不是也可疑了?因此所谓“非消费行为”云云,显然是极其荒谬的托辞。

  没有制假售假,哪有打假?所以,对打假者不支持,从逻辑上看是颠倒了因果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只要打假者依据的是正当法律手段,就应该依法支持其所有诉求,打假人是否想借此牟利,不是执法者可以考虑的范畴。

  其实,“王海”们遭此困局,是消费者整体权利困局的缩影。不难看出,有些地方之所以不支持“职业打假”,其实是将屁股坐向了比单个消费者更为强势的企业一边。由此不免想到最近被热议的“立法腐败”问题。在部门非正当利益竟然可以通过“法制化”方式固化的氛围下,出现歪曲消法以维护制假售假企业利益的状况,算不上多么难以理解。但是,某些部门、地方可以为了一己之利“立法”,事涉亿万消费者权利的“职业打假”,其正当性却会成为一个“法律问题”,而且迟迟没有结论,停滞于争议当中,消费者权利之窘,由此可见一斑。

  在地方保护和腐败的双重挤压下,以打假为生的“王海”们权利缩水,遭遇执法“软钉子”,实属必然——这种缩水只不过是消费者权利缩水的表征。

  郭之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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