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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暂缓还是搁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 11:18 《商务周刊》杂志

  “《物权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的法律,因为各种交易中最基本的交易是物权交易。它的出台是不可阻挡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

  □记者 商思林

  2005年12月29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上,《物权法》(草案)没有出现在
审议项目之列。

  这意味着,该部历经8年波折、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并交全民充分讨论的“私权圣经”,将不会提交到今年3月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

  原本被认为板上钉钉的事情发生了变化。据2006年1月份的《法律与生活》杂志报道,这一切源起北京大学法理学教授巩献田于去年8月在网上公开的一封万言书。

  在这篇言辞激烈、满篇充满感叹号的万言书中,巩献田认为,“由于受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影响”,在国有企业上演的“股份制改造”、MBO、战略性改组,实际上是在“走资本主义道路”。巩指出,《物权法》(草案)中取消了《宪法》第12条、《民法通则》第74条所规定的“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违宪行为,势必助长国有资产流失,引起社会的进一步分化和对立。

  万言书随后被直接呈送全国人大。1个月后,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领导召见巩献田,当面听取他的意见。

  2005年9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听取对《物权法》(草案)修改意见的座谈会上提出三点要求:起草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立足于中国实际,决不能照搬照抄西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是公有制,与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有着本质区别。

  回忆起这次的讲话,法学界人士普遍认为,这应是高层态度趋向谨慎的信号。随后,尽管《物权法》(草案)在2005年10月份通过四审,但进入12月份后,接近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少数民法专家已经知道,《物权法》将暂缓表决。

  仅仅因为一名学者的一家之言而使《物权法》搁浅?似乎不是表面上呈现出来的那么简单。

  “这个挑战和经济学界从‘左’的角度提出来的批评声音几乎是一致的。”中国民法学界泰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指出,将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归结到产权改革,进而牵连《物权法》,是这些批评者的共同观点。

  在接受《法律与生活》记者采访时,巩也承认,2004年他就曾率一干弟子上书中央,痛斥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抨击产权改革,对《物权法》(草案)上万言书实际上是该行动的一个延续。

  “这些人以为《物权法》就是保护流入到私人手中的国有资产,这是片面的。”《物权法》起草小组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说,“《物权法》实际上是对所有财产不分性质一并保护,明确了私人财产权的同时,也有利于国家财产所有权框架的理顺。”。

  在他看来,我国法律体系从没有将国有资产的支配主体落实到具体团体上,传统观念认为,国家财产就应该由国家管理,主体一旦具体就会变得危险。但事实上,国有资产被实际管理人控制,很容易侵吞国有资产,或者打着国有资产的旗号为部门或企业私利侵占公众利益。

  “《物权法》进一步明确并承认国有资产的实际支配主体后,势必会加强支配主体的监管和责任追究,也有利于对管理人实施有效的激励。”孙宪忠说,“这实际上是保护国有资产需要解决的一个最基本问题。”

  公私权利之辨

  孙宪忠告诉《商务周刊》,早在《物权法》被初次提上日程的1998年,“姓资姓社”的争议就存在,而且这种争议一直伴随在《物权法》草案的多次审议过程中。

  1998年,孙宪忠所在的中国社科院成立了由民法学家粱慧星领导的《物权法》研究小组,并于当年12月将建议稿正式上报全国人大。在该版本上,粱慧星、孙宪忠等拟定者在财产确定这一核心条款上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摈弃了过去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三分法”,规定只要是合法财产就受到法律保护。

  2002年,中国人民大学的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受全国人大委托,在中国社科院《物权法》版本上进一步修改,形成了今天《物权法》讨论的基础。

  但这一次,三分法被再次写进草案。虽然在2004年8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时,孙宪忠一再坚持的“一体保护”重进草案,但到2005年10月,《物权法》第四稿仍采用了“三分法”,与过去唯一不同的是,删掉了“国家财产不可侵犯”的表述。

  粱慧星对此评价是“前进了半步”:“去掉了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字眼,比过去平等了。但既然要分成三种,就肯定有区别对待,不然就没分的必要。”

  “最大争议就是如何看待私有财产。起草小组的几位核心专家对此分歧也很大。”孙宪忠认为,因为中国继承了前苏联的社会主义传统意识形态,私有财产权在法律地位上总是受到歧视。

  1988年《宪法》进行修改时,增加了国家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表述,但在其后又加了一句话:“要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引导私营经济健康发展”。1999年第二次修改后,将“引导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删去,但仍保留了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内容。

  “如果将《宪法》关于私营经济的规定和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相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出倾向。”孙宪忠说,《物权法》承担着扭转过去几十年公私权利不平等问题的责任,但一些计划经济思想主导的学者和一些既得利益者成为《物权法》出台的阻力。

  《物权法》停摆带来的是一连串反应。紧跟在《物权法》后边的《侵权法》、《人格权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以及《民法总则》、《民法典》等,都需要视《物权法》排定具体起草日程。

  “我国已提出到2010年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没有《物权法》,这一目标就无法实现。”王利明教授说。

  尽管如此,孙宪忠认为坚信《物权法》的出台是不可阻挡的,他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法》应该是最基本的法律,因为各种交易中最基本的交易是物权交易。”

  社会各界对《物权法》停摆的反应也引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重视。受吴邦国委员长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1月16日—17日在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了专题座谈会。

  “中央各大部委以及相关方面表达了意见,并没有部委认为《物权法》有违宪的地方。”参加座谈的江平教授对《商务周刊》说,“《物权法》的出台可以暂缓,但绝对不会搁浅。”

  “有人想往下拉,我们还要往上推。”孙宪忠告诉《商务周刊》,既然《物权法》的出台多了1年的修改时间,他打算在财产一体承认和平等保护以及财产登记制度方面继续努力。

  《物权法》史

  从1948年到1979年的31年里,中国曾4次起草《民法典》,但因为各种历史原因都以中断告终。直到1986年,我国才出台具有部分《民法典》作用的《民法通则》。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召开,议定“三步走”的规划:第一步,制定统一的《合同法》,实现市场交易规则的完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第二步,从 1998 年起,用 5年的时间制定《物权法》,实现财产归属关系基本规则的完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第三步,在 2010 年前制定《民法典》,最终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的目标。

  2001年年初,在中国社科院和中国人民大学两个建议稿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形成了一个内部草案。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对《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当时的《民法》(草案)分为9编,共1209条,是迄今为止条文最多的中国法律草案。《物权法》(草案)便是其中的第二编。

  2004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对《民法典》中《物权法》(草案)单独进行二次审议。

  2005年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第三稿进行审议。

  2005年7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四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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