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可实行会员制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 09:49 法制日报 | |||||||||
本报见习记者 唐俊 实习生 奚成月 “目前,消费者维权多为个人行为,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如果消费者协会能够代表消费者群体与商家抗衡,那么结果将会截然不同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和机构职能”课题组组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民在接受采访时说。
陈建民认为我们应促进消费者协会职能的转变,可考虑采用会员制形式增强自己的维权能力,并建议大力培育多样的行业性消费者维权组织。 陈建民介绍说,目前我国的消费者协会虽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但只有“社”,没有“团”,没有社团成员,因此其代表力被大大削减了。他们既不是行政管理机关,也不是行业管理组织,所以,各级消费者协会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处境尴尬,它们对于国家的垄断企业和不注重商业信誉企业的干预一般不能起到根本的作用。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