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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需破三重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 09:44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张亦嵘 见习记者 唐俊 实习生 奚成月

  昨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各地纷纷举办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一些专家也于近日发表了对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观点,他们坦言,如何解决农村消费、公共产品消费和跨国产品消费中的维权问题,已成为当下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必须突破的瓶颈。

  第一重门 农村成假劣产品集散地

  “要将维权拓展到农村消费领域。”参加两会的江苏代表团姜德明等39名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

  长期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民对此深表赞同。她说,农村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假冒伪劣产品的集散地”。

  在农村假冒伪劣商品随处可见,从假冒服装到伪劣食品、用具不一而足。而更为惊心的是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假冒伪劣产品的“横行”。姜德明在他的议案中就提到,2005年全国质检部门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案件三万余起,查获假冒伪劣农资货值3亿元,主要集中在农机、种子、农药、化肥、饲料等领域。

  在农村相当部分地区,由于消费水平的限制,相当多的消费品都属于低质低价的低端产品,而决定农村消费行为的一个重要杠杆就是价格。过低的消费支出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催生了低质商品的消费需求。

  而更堪忧的是农村消费者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的欠缺。从事小本经营的成凤萍向记者解释了农村消费者沉默的原因:“像我这样经营各种食杂生活用品的小摊非常多,印象里没有什么部门来查过质量问题,我卖的大都是一两元钱的东西,就是质量有问题。人们也不会有闲心来扯皮什么的。至于什么“3·15”、消协之类的,就城里面热闹,我们很少听说,越往下越少。”

  如何打破沉默,让农村消费者发出自己的声音?陈建民认为,考虑到农村消费者权益意识的淡薄,可以在条件成熟的农村,由政府支持和鼓励农民消费者建立自己的消费者社团组织,鼓励他们与政府设立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和城镇的消费者社团建立和保持联系,以便互相促进,共同提高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维权能力。或者在现有的基层自治组织功能中增加消费者维权功能,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细致的教育、引导工作。

  陈建民说,要实现这些制度设计,至少在法律执行过程中首先应当改变以往忽略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态度,理顺城市消费者保护与农村消费者保护的关系。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角度而言,显然一个安全、健康的农村消费环境的培育和长成,应该成为其应有之意。但农村消费者维权,任重而道远。

  第二重门 公共产品缺乏“公共性”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张明最近几天特别忙,因为今年“3·15”他的首要目标是与北京市过高的电信资费“开战”。这位北京消费者的当家人对胜利前景表示乐观:“前几年我们重点针对有限电视调高收费的问题进行维权,收效不错。之后我们又花了两年的时间就‘电话卡余额不退’的不合理规定进行维权,后来成功了,所以,我对这次以降低北京电信资费水平为目的的行动表示乐观。”

  但这种个案似的乐观情绪却难以掩盖公共产品消费维权的艰难现实。普通消费者与诸如铁路、航空、邮政、水电、银行、电信等国家垄断或自然垄断行业之间的消费纠纷日益增多。

  一位关心此话题的律师表示:“不能想象像公共交通、医疗、教育、供水供电这样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业长期维持暴利的后果。因为他们的服务是社会民生得以基本维系的必要条件,如果说在发展初期给予他们倾斜性的政策支持是为了公共基础事业的成长发展的话,那也同时意味着社会大众已经早就为其发展埋过单了,作出了牺牲,现在是该到他们进行回报的时候了。”

  专家称,要破解这一重门,首先要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改变“仅此一家,别无分店”的现状,或者有分店,也缺乏真正的有序竞争的状况,遏制这些行业的某种“暴利”惯性。

  其次,要树立在公共产品消费过程中,必须向普通消费者倾斜的意识,这也是公共产品“公共性”的应有之意。

  第三,实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推行举证责任倒置;明确界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维权法则等等。

  第三重门 洋品牌消费维权机制缺位

  洋品牌最近又拉响了警报,

可口可乐公司和百事可乐公司的两款饮料被传出可能含有致癌物质苯,而这仅仅是洋品牌遭质疑的最近一个例子。

  同品牌的

进口车,欧洲卖、美国卖是一种标准,到了中国卖却是另一种标准,价格还不低;一出现质量问题,往往是长时间的沉默,要么是简单的否认了事,消费者得到充分救济的机会少之又少。

  随着消费行为的无国界化,在国外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如何保护我国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是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面前的重要课题。

  “想想东芝

笔记本电脑事件发生后,美国的两位律师通过诉讼为消费者要回两个亿啊!我们呢,东芝在网上公布了一个修补补丁,让咱们的消费者自己去下载,这样就完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浩明,长期从事欧盟消费者保护法的研究工作,在谈起中国消费者的委屈时,颇为激动。他认为这样的现状必须改变。

  许浩明对记者说:“消费者保护与我国的国际贸易息息相关,我们在与建立了现代消费者保护法的发达国家打交道时,必须强调他们的产品要符合他们自己的要求和高标准;而我们在出口商品时,则要强调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出口商品标准要与我国现有的技术和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一味强调他们的高标准,只有这样才是符合对等原则的。”

  当记者问及此种特殊的对等原则是否可行时,许浩明表示:“我认为这样是可行的,以欧盟为例,实际上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有关标准也是依各国自己的情形进行变通处理的。了解欧盟自己的情况,可以向他们表明,我们是了解你们的游戏规则的!”因此他认为,目前我国的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目标之一,是要为我国的合理进口与扩大出口创造条件,尤其要为外贸领域平等权利的争取提供法律依据。

  但显然要使中国消费者的权益在国内国外都收到充分的保护,仅止于贸易上的进出口权利平衡是远远不够的。业内人士指出,中国消费者的集体沉默助长了洋品牌的霸气。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淡薄,缺乏有效的鼓动和组织机制进行维权也是维权缺位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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