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改革创新立法凸显政府决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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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 02:48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章正义 发自深圳 深圳市人大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的消息通过媒体和网络传播后,引起较大反响,其中“改革失败者可免责”的相关条款成为关注的焦点。深圳市人大有关人士则表示,该条款的制定颇为严谨。一些相关专家也对该条款表示认同。
“改革失败者免责”成焦点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下称《改革促进条例》)经过半年多的反复修改,本月14日在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正式获得通过。按相关程序,只要获得广东省人大批准,《改革促进条例》即成为正式的地方法规。 《改革促进条例》引人注目之处,在于它是我国首部为改革创新“保驾护航”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获深圳市人大通过的消息,借助媒体报道,并经新浪网转载后,网民纷纷跟帖,对深圳此次尝试发表观点。 令网民们关注的是《改革促进条例》中对改革失败者免责的规定:“在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并且没有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的条件下,改革创新工作即使发生失误,有关人员也可免于追究责任。” 截至昨日18时,新浪网上这一主题的相关跟帖已达700余条。就这些跟帖情况看,网民对深圳此次立法尝试,90%以上的跟帖都表示了反对意见。 一些反对者认为,这一立法有与目前的官员问责制背道而驰之嫌,容易成为某些官员脱责的借口,且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者利用,打着改革的旗号牟取私利。因此,应“警惕改革变味”,否则,这种“无限试错式”的改革将使社会蒙受巨大损失。 意在推动政府深层改革 其实,深圳去年4月便将《改革促进条例》列入立法日程。当时,关于“特区要不要继续‘特’下去”的争论萦绕在深圳上空。这一争论直到去年9月,温家宝总理视察深圳后才有了定论。也就在当时,深圳市委书记李鸿忠正式提出“改革创新是深圳的根,深圳的魂”。为改革创新立法,就此成为深圳意欲高举改革创新大旗的标志性动作。 “网友的担心也有一定的道理。”深圳市人大法工委一位参加此次立法的人士昨天接受《第一财经日报》电话采访时称,并不感到意外。但他表示:“条例中的免责条款不是无条件的免责,而是有条件的。”据他介绍,深圳市人大出台《改革促进条例》的出发点,在于激发深圳的改革动力,为改革者营造一个宽容的改革环境。不过在最初,立法者内部也存在着同样的争议,因此最后特别规定了在三项条件下的免责条款,此外,还在“监督措施”一章中加入了“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内容。 上述人士表示,该项法规不会因为社会上的争议而受到影响。一旦获得广东省人大批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不过,“由于条例没有就免责条款作出量化规定,因此,具体的标准和相关实施办法将由政府部门来制定。”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学院院长查振祥昨天表示,深圳完成此项立法,正是为了提高其体制创新能力,化解当前体制改革中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阻力,加快推进政府自身更深层次的改革工作。 不过,查振祥同时表示,改革创新是为了打破原有的束缚,而法律则是对某些事物的固化,这本身就是一组矛盾。因此,现在对《改革促进条例》作全面的评价为时尚早,关键要看今后具体的实施情况。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