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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企比激励机制更有希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 01:19 中华工商时报

  马国川/文

  我国国企目前缺乏的不是激励机制,而缺乏法律保障的责任。国有企业本质上属于全民所有,由国民通过政府来委托(实质任命)给企业经理来直接经营。这就意味着,把企业搞好,是国企经营者对国家、人民应有的责任。要保证责任的落实,就要以法律来保障。

  日前,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周玉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前企业存在着企业普通职工和企业负责人的工资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据国资委对多家中央企业做的调查,2002年企业负责人工资是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2003年达到13.6倍。

  企业普通职工和企业负责人的工资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差距过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度安排的结果。在制度的设计者看来,国企搞不好是因为我们缺乏激励企业管理层的制度,而拉大工资收入差距正是重塑激励机制的一个重要举措,惟有此才能调动企业家的积极性。

  确实,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企业工资收入差距拉不开,导致企业管理层缺乏动力,企业效率不高,因此在市场经济时代里,以拉大工资收入差距的方式重塑激励机制是可取的。问题在于,当前我们似乎走上了另外一个极端,导致企业普通职工和企业负责人的工资收入差距过大,已经显失公平,这同样伤害企业的效率。

  其实,在今天国企经营者不但享受着按市场规则提供的激励所带来的好处(国企老总被奖励上百万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而且还享受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政治利益。长期以来,国企的负责人一直被当做党政干部对待,迄今仍在事实上享受着政府官员的各种待遇并且还保留着职位晋升的各种可能性,所以国企老总担任市长甚至省长的不乏先例。改革这么多年了,国企经营者虽然享受着双重的好处,可是国企依然效率低下,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显然,激励机制并非搞好国有企业最重要的途径。

  实际上,我国国企目前缺乏的不是激励机制,而缺乏法律保障的责任。国有企业本质上属于全民所有,由国民通过政府来委托(实质任命)给企业经理来直接经营。这就意味着,把企业搞好,是国企经营者对国家、人民应有的责任。要保证责任的落实,就要以法律来保障。在西方法治国家的国有企业改革中,有严格的奖惩措施,做得好的奖励,做得不好的严格查办,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可是,在我国,国有企业管理者因为搞得好而被给予重奖的比比皆是,可是被搞垮的企业,管理者有几人被追究责任?企业被搞垮,可经营者并没有因此受到严厉的制裁。责任不能落实,类似的问题自然会相继出现。

  良心是不可靠的,仅有激励机制也是不够的。因为激励机制建立后,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既可以把企业经营好,实现盈利目标,为自己赢得丰厚的利益。但是他们也可能在企业利益与自身利益冲突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或采取短期行为,或加大在职消费,甚至收受贿赂,贪污腐败。近几年来媒体所披露的纷纷落马的某些企业家,大都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厂长、经理,难道真的是因为他们得到的实惠太少了吗?

  中国决心要建立法治国家,法治也应该落实到国有企业经营者中。国企的希望不在激励机制而在法治。只有让国企经营者履行对国家、人民应有的责任,国有企业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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