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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阳光普照下塑造德治政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 16:07 中国产经新闻

  撰稿/CIEN评论员 朱冰尧

  3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看望政协委员时,发出“八荣八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这样的声音正在传送着一个强烈的信号:执政党的道德建设正从党内教育扩展到整个社会教育。而执政党这种对社会道德基础的强调,也将会进一步影响今后中国经济制度的设计和改革发展的政策。

  依法治国是一个国家执政统治的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注入以德治国的内涵,从而找回失去的伦理道德,这是具有悠久文化传统和伦理道德观念的中国,有别于西方社会,实行德法兼治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正如孟子所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法治强制人的外部行为,德治规范人的内心世界。如果德治不举,人心不稳,法治就会千疮百孔;而法治松弛,惩恶不力,德治也会破堤而溃。因而惟有法德兼治,方能治国平天下。

  单单寄希望于法治,不可能包治中国社会百病。治国之道是不能超越民族传统和国情实际的。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中,传统的道德准则被否定,廉耻感不再成为约束自我行为的有效力量,商品交换的法则侵蚀了各种社会关系,引发权钱交易风气泛滥,互助合作精神日益减弱。正是这种“以钱为本”的理念侵袭了中华民族优秀的伦理道德传统,才出现了地方官员们言行不一的违法乱纪行为。

  在中国政治史上,出现过德法并举、单纯法治、无为而治、德本法用等不同的治国理念和政治模式。秦始皇否定德教,而推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单纯法治实质上是极端专制主义,已被“二世而亡”的历史后果证明是失败的模式。西汉初期推行黄老道家的“无为而治”、“刑德相养”收到了很大功效,但因过于放任而不能行之久远。儒家理想的治国模式是“以德为本,以法为用”,但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并没有真正贯彻到治国实践之中。

  所以说,现代中国只有通过德法共治,才是长治久安的治国根本。

  首先,法治离不开德治。法治不但在概念上取决于一个民族对于道德规范的认同与选择,而且一旦离开了德治就不可能实现。崇尚法治的前提是存在一种基于民主之上的合理决策机制;“法治”的“法”应该是符合民意的“良法”,而不是以牺牲公共利益为前提的维护社会少数人利益的“恶法”,否则它就可能成为少数人利用并驾驭社会的工具。

  法治的实现也同样依赖德治。法治的实现不可能纯粹通过强制惩罚以及对它的畏惧,而对法律的自愿服从又不可能纯粹通过个人在狭隘意义上的理性选择自动实现,因而必须借助于社会的道德资源。人类不可能纯粹基于理性利益的计算而自动实现必要的合作;任何重要规则只能通过其他方式——如道德约束或暴力惩罚——才能获得实施。

  如果规则不可能纯粹通过理性计算而自动实施,那么通过国家暴力惩罚强制实施也难以长久。因此,法治国家的实现实际上更需要公民对法律的尊重与自愿服从。

  其次,德治也需要法治进行规范。德治也存在着以什么样的“德”治国的问题。现代社会是一个讲求平等的民主社会。只有当德治带上法治意义上的平等,它才能为现代民主社会所接受。

  另一方面,德治的实现最终还是要依靠法治。要维护德治,就必然要求社会具有某种外在机制去控制政府行为,最有效的机制就是让社会的全体成员都能够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不受官员的无理侵犯。

  没有德治对人类良知的呼唤,法治是不可实现、不可维持的空想;而没有法治及其所设定的外部制约,道德自律必然是一句空话。因此,一个理性的社会秩序必然要仰仗于一个在法治阳光普照下的德治政府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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