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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倒逼法律进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 11:48 中国经营报

  作者:屈丽丽

  与“人”相关

  焦点:《劳动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教育领域的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在2005年的人大会上“通过”之声即已高涨,然而却因各种原因推迟到了2006年。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科研处项目主任、高级经济师杨永琦在两会前向记者透露,“2006年两会对劳动合同法草案做过明确修改的点是第65条,也就是离职员工的经济补偿问题。以前员工在主动离职情况下的经济补偿属于企业的自愿行为,而《劳动合同法》将该自愿行为上升为强制性行为,该强制性补偿还包括为企业服务不满一年的员工以及试用期内的员工。”

  不过,杨永琦也告诉记者,关于竞业禁止涉及到的补偿金额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主要原因是工资报酬往往是企业的秘密,很敏感,同时不同的工作类型在竞业禁止方面出现的情况并不一样,一刀切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因而应由企业与职工讨论约定。

  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对于什么情况下才算是商业秘密,应该在多长时间内保密等问题,《劳动合同法》也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是留待《商业秘密保护法》进行规范,只是在当前鼓励人才流动的宏观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法》仍有待时日。

  与“人”相关的另一个重要法律《个人所得税法》在今年年初得以正式实施,目前整个个税结构及征收方法上仍存在很大问题,最典型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很多城市的工薪阶层来说,每月1600元的收入连生活成本都不够,纳税也就无疑增加了一项成本压力,而对于富有的阶层来说,他们完全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消费等形式巧妙避税。

  与“物”相关

  焦点:《物权法》及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法、水资源管理法、环境法的进一步细化、《废旧家电回收利用法》、能源法

  目前,《物权法》已列入2006年的立法计划,并提出了新草案的十大修改,十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对“私产”的真正保护,也就是要加重对被征地、拆迁人利益的保护力度以及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不适用诉讼时效;进一步明确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等性,在一些人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侵害个人合法利益时,私权无须给公益让路;进一步规范了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居民因区分共有权所享有的物业收益费用。同时,对动产担保与不动产登记也进行了相应规定。

  不过,《物权法草案》的修订还有两点需要引起关注和借鉴,首先,随着人口的增长与城市的扩张,土地越发稀有且愈显价值;而且现代社会的一切生产要素全部附着于土地,进一步增加了土地的价值含量。但同时,土地由于并非个人私有,所以大家在为土地付出高昂代价的同时,并没有考虑过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导致了大量的环境污染甚至风化、沙化。

  国家环保总局的陈赛曾指出:国外的土地私有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国家对于环境资源的保护程度。她告诉记者:“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处于非常尴尬的状态,国家虽然有《环境保护法》,但由于缺少明确的实施细则以及对国家环保总局的明确授权,使得环保举措很难着陆。”如国家规定企业污染的最高罚款额是30万元,但很多企业一天的治污费用可能就需要30万元,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甘愿受罚也不会去购买环保设施。

  当然,锁定在“物”上的除了资源之外,更有牵涉企业“咽喉之痛”的能源问题。随着煤电联动体制在2005年的推出,中国《能源法》也已进入了制定快车道。

  与“钱”相关

  焦点:《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法》、职务消费管理法、刑法修正案对金融犯罪的制约

  一直以来,对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规范比对私企更吸引眼球,也更显其战略意义。因为,163家的大型国企控制了绝大多数中国社会发展的关键财富,近1400家的上市公司中85%以上也是国企。因而,如何管理国企,实现国企的保值增值就成了这一方面的焦点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系统化的法律问题。

  《国资管理法》,《国资经营预算法》一度在2005年的媒体热炒中粉墨登场,但因缘复杂,在今年的两会上仍难通过。不过,关键的还是职务消费的管理已引起了代表的关注,此亦系立法历程的一大进步。

  与“信息”相关

  焦点:《知识产权保护法》、《商业秘密法》、《网络法》等,与WTO规则相对应,对于技术法规及标准的制定

  商业秘密一向被称为企业的软黄金,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的李静传律师曾指出:“一个企业可以没有自己的专利、没有自己的商标,但绝不能没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前者企业尚可生存,后者企业必垮。”现代社会,商业秘密在相当程度上已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缺乏对商业秘密的具体规定不但会导致职场混乱,更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不正当竞争。

  国家在1994年即开始考虑起草《商业秘密保护法》,虽然限于与“鼓励人才流动”的政策博弈一直未得深入推动,但在当前的经济形式下,《商业秘密保护法》出台的必要条件已逐步成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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