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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命该休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 10:01 红网

  红网3月9日讯 (潇湘晨报记者 夏雨 实习生 刘义) 折商品概不退换,代金券不给找零钱,“活动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买手机不给看真机……在日常消费过程中,您是否遇到过这些不合理的消费现象?自本报与央视联合举办“3·15心愿”征集活动以来,已收到读者心愿数百条,其中很多市民反映日常生活中的“霸王条款”,无一不在悄悄侵犯着他们的消费权益。9日,多位市民表示,他们的3·15心愿就是“‘霸王条款’命该休矣”。

  市民欧阳女士9日打进晨报热线称,六年前她在工商银行办理了

教育储蓄,当时她咨询了银行工作人员,发觉手续挺简单、利息也很划算。但现在到期后,她要取钱,银行却突然拿出许多条条框框,声称不能取,她在两个月内,找多个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但钱仍然取不到,欧阳女士称,对于银行这种存钱容易取钱难的做法,她感觉自身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像欧阳女士反映的现象,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市民冉先生就称,他春节前从贵阳寄包裹到长沙,他从邮戳上发现,包裹在春节之前就到了长沙,但邮局却没有及时送达给他,包裹里的东西都臭掉了,直到最近邮局才通知他,让他难以理解的是,该邮局称,他所寄的物品不符合邮局规定,所以并不向他承担赔偿责任。

  省消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所谓“

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事实上,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一些“霸王条款”:某商品保修单上称“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概不负责”;某宾馆称“如有贵重物品丢失,本饭店概不负责”;某洗衣店称“对洗涤结果概不负责,赔偿额不超过洗涤费的10倍”;某冲印店称“胶卷遗失或损坏,只赔偿同类胶卷”;某房产公司称“订房者若需中途退房,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某商场称“离开商场发现商品短缺,本公司概不负责”;某家具店称“样品特价,不退不换”;某培训中心称“无论成绩如何,本中心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

  “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该负责人同时指出,商家不应把脑筋放在如何限制消费者上,制定各种各样不平等的条款,而是应该更多地考虑如何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这样才能获得更多消费者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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