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解决行政垄断需要找到合适的法律切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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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 06:57 东方早报 | |||||||||
早报特约评论员 乔新生 在今年的两会上,许多代表委员对我国普遍存在的行业垄断作了严厉批评,有些代表委员还谈到了行政垄断与腐败之间的关系。他们迫切希望立法机关能够加强立法,彻底解决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问题。
行政垄断是将政府的行政权力商品化,在市场经济中以“规范”为名,行“垄断经济利益”之实,是一种“与民争利”的行为。的确,在我国行政垄断存在着双重负面效应:一方面,行政垄断阻碍了市场发育,造成了社会发展不平衡现象;另一方面,行政垄断造成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现象,在许多领域出现了严重的资源浪费。 经济学家胡鞍钢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行政垄断也是一种腐败。因为“行政垄断不仅会对垄断行业的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妨碍市场竞争,而且还会形成‘寻租链’,影响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 由于我国绝大多数资源掌握在政府手中,解决行政垄断问题不能仅仅依靠传统的行政法加以约束,我国还必须制定独具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加以规范。然而此前有消息称,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一次较大改动,其中“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即通常所说的“反行政垄断”一章被整章删除。 这是一个值得学术界认真思考的问题。长期以来,人们把中国的垄断现象归咎于行政体制,认为垄断就是行政垄断(至少绝大多数垄断都是行政垄断),如果《反垄断法》不写入反对行政垄断的内容,那么《反垄断法》将毫无价值。 现在看来,希望借助于《反垄断法》解决行政垄断问题,似乎是缘木求鱼。行政垄断不是源于市场,而是源于行政体制。希望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反垄断法》来解决行政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当然会遇到立法上的困境。譬如,现在许多限制市场准入的垄断都有部门规章作为依据,如果《反垄断法》允许反垄断执法机关审查并且取消地方政府规章,那么,必然会产生行政体制上的冲突。即使《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关可以援引行政诉讼程序对地方政府机关提起诉讼,由于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不得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反垄断执法机关反对行政垄断的各种努力也可能会无果而终。 当然,这丝毫不意味着对行政垄断行为听之任之。目前普遍存在的地区封锁、歧视性待遇、限制市场准入、指定交易和强制经营者不得竞争行为,都会阻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育。但由于这些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所以还必须通过完善行政法制加以解决。就行为主体而言,将行政机关纳入到《反垄断法》调整范围,最终有可能会消解《反垄断法》的力量,使得反垄断行为陷入到不同行政机关之间无休止的争吵之中。 解决行政权力扩张和行政权力滥用问题,需要借助于宪法和行政法。只有当行政机关的权力受到限制,市场主体竞争的边界才会清晰可见。行政垄断存在的原因很复杂,既有地区利益、行业利益在作祟,同时也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产权利划分不清晰的原因。针对前者,我国应当制定科学的行业法,完善地方政府组织法;针对后者,我国应当修改预算法,制定税收基本法,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产权利,防止某些地方政府机关打着发展地方经济的幌子,进行地区封锁,限制市场准入。此外,应当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抓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修改《刑法》,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 《反垄断法》旨在解决市场中的问题,目的是为了促进竞争,发展市场经济。而行政垄断更多的是政府管制不当问题,应当通过完善行政法加以解决。简单地说,市场的归于市场,政府的归于政府。在立法的时候,对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进行必要的区分,有利于制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总之,解决行政垄断问题,不能寄希望毕其功于一役,而应当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确保行政垄断能够得到有效的约束。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