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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座金矿中的商业潜规则和寻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 11:42 《新青年·权衡》杂志

  文 / 薛荣久 樊瑛

  外企的“灰色”做法,与中国市场目前所处的急剧变革阶段有很大关系,由于国内各级政府参与经济生活的程度很深,对于官员来说则意味着权力寻租的机会。这在客观上,为外资企业行贿提供了条件。

  编者手记:

  中纪委明确表示,反对商业贿赂将成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也在酝酿之中;中央决定在2006年联合18个部委对商业贿赂进行专项整治;日前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党内监督加强、政府专项整治、立法扩大打击……工作重点从来都是问题焦点,从这样一个角度来解读,商业贿赂已泛滥到非治不可的地步。这让我们想起2005年发生的一系列事件:

  2005年3月,中国建设银行宣布张恩照因个人原因辞去建行董事和董事长职务,引来外界纷纷猜测。2005年6月20日,建行称张恩照因涉嫌违纪正在接受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审查。据悉,张恩照所涉案件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从2004年8月初开始受理,预计在2006年3、4月份正式开庭,目前处于跨国调查及审理程序。

  2005年4月22日,香港珠宝商谢瑞麟父子被指涉嫌向旅行社雇员提供非法回扣,作为安排内地旅行团到该店参观购物的报酬,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

  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报告指出,天津德普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国有

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的利润。

  综观对于上述事件的评论文章,我们看到的最多词汇就是“潜规则”,“医药行业潜规则”、“建筑行业潜规则”、“金融领域潜规则”……而与“潜规则”同时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又是“垄断”、“行政权力”。

  据悉,我国3G牌照即将发放,建设一张覆盖全国的3G网络,投资接近2000亿元,电信业将迎来新一轮设备投资高峰。巨大商机是否又会使电信业成为“潜规则”飓风风眼?重温“朗讯风波”或许能给我们一些提示。

  2004年4月6日,朗讯总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美国证交会)和美国司法部递交了一份文件,称已经解雇了中国区的四名负责人员,理由是他们在企业运营中对内部管理控制不力,可能违反了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

  2004年4月9日,朗讯总部副总裁MaryLourdes发表正式声明,称:朗讯公司觉察到,对公司国外运营中出现的一些涉嫌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缺乏内部管理。公司依照《反海外腐败法》进行审计时发现,公司在中国的运营过程中存在涉嫌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事件,并认为公司对此疏于管理。公司已将这些发现报告至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现正和这些机构展开合作。公司已采取措施改进内部管理,以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4名卷入此事件的朗讯(中国)雇员正与公司脱离关系。他们在朗讯(中国)的职务分别是:总裁、首席运营官、营销管理人员和财务经理。这一事件是在公司依据《反海外腐败法》对23个朗讯海外公司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的。这些公司包括朗讯在巴西、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俄罗斯的机构,一个设在美国的中国销售机构,以及一些设在美国的从事非美国业务的机构。调查结果表明,在这些机构中,仅有朗讯(中国)涉嫌违反《反海外腐败法》并导致高级雇员被解雇。

  中国雇员:跨国公司的过河卒

  引发朗讯中国区人事“地震”的原因可能是在“打单子”的过程中,有一些不符合美国法律的行为发生。所谓的“打单子”,就是一些电信设备提供商为获得采购合同而从事交易外行为的总称,这在中国金融、通信行业的设备采购行为中,已经成为一种“惯例”。电信运营商对设备质量要求一般都很严格,由于通信行业具有高利润的特征,因此订购的合同竞争非常激烈。在保证质量和利润的前提下,有一些行贿行为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几乎所有电信设备公司的大客户部,都为争取项目而使尽浑身解数。一些让客户获得额外利益以赢得其好感的运作方式,将中国充满传统人情味的商业文化夸张放大成通例,变异成行业内部不可或缺的交易怪圈。

  作为中国商业生态环境中的一员,朗讯(中国)不能独善其身。他们出事很大程度上是和电信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有关,如何在诸多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采取一些非正常手段让买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商务决定无疑是一条“捷径”。在电信行业的业内人士看来,朗讯(中国)高层的涉嫌行贿并不奇怪,因为行贿是电信行业不成文的潜规则,由于通讯行业的订单通常少则数千万,多则数亿元,利润巨大,多年中国电信体制改革的滞后,全国为数不多的几家电信运营商,实际上垄断了全国的通讯设备采购,因此为了更有效地达到销售目标,几乎所有设备提供商无一例外地采用行贿这一非正常的销售手段。在业绩压力下,他们甘愿冒触犯母国及东道国法律的双重危险,承受职业操守和道德良知的灵魂拷问,行贿者面临的不仅是公司利益与职业道德的冲突,更是冒着与身在其中的中国商业环境中的潜规则同流合污的风险。

  随着中国电信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内设备制造商的迅速成长,竞争日趋激烈,整个电信行业采购向系统化方向过渡。跨国公司的高级雇员往往面临着公司利益和职业道德的两难选择,一般而言,为了保障公司利益,公司总部往往默许甚至放任高层人员进行不规范的操作,而一旦事发,跨国公司又会采取牺牲中国雇员的做法以维护公司形象。朗讯曾有过很多耀眼的光环,一直是媒体报道的“宠儿”。这家来自美国新泽西州茉莉山的跨国公司,1995年由AT&&T(美国电报电话公司)公司分拆出来,麾下有大名鼎鼎的贝尔实验室。其前身AT&T公司,历史可以上溯到1876年贝尔发明电话,曾出现过11位诺贝尔奖获得者,是美国的通讯巨头。从2000年以来,朗讯在西方媒体中的形象愈发有些尴尬,其名字一度跟“巨亏”、“裁员”、“濒临破产”、“垃圾股”等字眼联系在一起。直到2003年11月,朗讯才全球扭亏,实现3年来的首次盈利。可惜好景不长,2004年3月,美国证交会宣布对朗讯处以2,500万美元的罚款,原因是朗讯公司对证交会的财务调查采取不合作态度,且存在一系列违规行为。而在稍早的2003年8月,有沙特的电信公司指控朗讯以馈赠金钱、礼品以及免费乘坐飞机等措施拉拢沙特官员,以使该官员做出有利于朗讯的商务决定。由此导致美国证交会对朗讯在沙特阿拉伯的业务部门进行调查,以确认是否有人员违反了《反海外腐败法》。在这种不利的局势下,朗讯必须竭力树立和保证自己的诚信形象,主动把调查结果的文件上交证交会和司法部,向业界和公众表示自己努力树立诚信的诚心,因此在中国导演出本文开头的一幕。

  商业潜规则:寻租催生灰色做法

  朗讯事件揭示出了在华外资企业的一个“潜规则”,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快速增长的最大的新兴市场,很多外国企业都急迫地希望在中国获得一席之地,很可能会采取一些“灰色”的做法。外资企业在中国为了获得市场份额而行贿的情况,朗讯事件显然不会是单独的个案。一些跨国公司也接受了在中国做生意“关系”的重要性,为了应对中国市场的竞争,为了更快占有中国市场,外资公司在中国“公关”的本领也在迅速提高,公关能力不在中国本土企业之下。在中国,各家企业在产品上都差不多的情况下,谁的关系硬、筹码高,谁就获得市场。外企的“灰色”做法,与中国市场目前所处的急剧变革的阶段有很大关系,由于国内各级政府参与经济生活的程度很深,对于官员来说则意味着权力寻租的机会。这在客观上,为外资企业行贿提供了条件。

  跨国公司经常采取的商业行贿办法是外包,每年给公关公司近百万美元,由公关公司代为“公关”,从而解决本公司做账的问题;还有跨国公司利用中间商,同客户谈好折扣费后,自己并不直接与客户进行资金往来,一切操作由中间商幕后进行,以此将帐目合法化。跨国公司行贿的对象一般是公司合作方的项目负责人,或是个别政府官员,再通过官员的影响拿到项目。此外业界还有多种多样的比较隐蔽的行贿方法,比如,一次性大规模定货给予回扣,或将行贿的钱通过开列ERP—— “项目服务费”、“技术咨询费”等账目来支付;用签小合同的方式将钱移支出来;在做零售的有现金流动的公司用支票来换现金等等。这些钱可以直接交给受贿人,或者用其亲属的名字存入银行,还可以用国外的账号来存储,甚至还可以送当事人的孩子去国外读书等等。总之,国家税务部门很难查出来。

  近10年内,中国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从行业上看,进出口贸易、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是跨国公司行贿的重点。跨国公司在华拓展业务的过程中,涉嫌贿赂的腐败案件从2000年开始直线上升,仅2003年国外公司涉嫌贿赂的腐败案件就到1500余件,比2002年上升20%。朗讯事件可能只是一个开始,这个事件如果认真查下去,很可能在国内市场和外资圈中引发震动。

  朗讯违规的缘起是跨国公司争取更多生存空间的愿望,随着竞争的加剧,跨国公司行贿不再是新鲜事。中国强调人际关系,跨国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的过程中,曾经为这些与西方文化完全不同的特质付出过高昂的代价,在许多对中国投资环境的介绍中无不提到关系网的重要。随着跨国公司本土化战略的实施,要在中国的商业社会里发展,必须利用“中国商业潜规则”。腐败大多出现在销售和采购环节,几乎所有大企业的营销人员对“黑金营销”都见怪不怪。跨国公司的海外生存、本土化战略意味着向灰色的潜规则妥协。强调关系网的文化特征固然是跨国公司在中国腐败的一个原因,但更为根本的是不完善的政策环境为跨国公司的腐败行为创造了更多的生存空间。抛开跨国公司的特殊身份,把他们与中国本土的企业一起作为中国市场经济中的普通主体来看,腐败并不是特例。

  从朗讯被渐次披露的内幕来看,事件的焦点,并不仅仅是四位职业经理人的个人品质和行为,而更多的是美国法律对“中国色彩的商业行为”的不容忍。同时,也是对中国式商业规则能否实现真正转轨的有力考验。市场经济必定是法制经济,成熟完善且清晰的“明规则”,是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惟一可靠保障。“潜规则”现象是一种恶性循环。在如此普遍而力量强大的“潜规则”笼罩下,所有的商业行为都有可能铤而走险。每一次遵循“潜规则”而成功的交易,都是对整体经济环境的一次破坏。尤为可怕的是,这种破坏性还具有一定的“成长性”,随着既得利益者人数的扩大和默契加深,“潜规则”的“同化”力量会越来越强。

  国际贸易中长期存在的、至今仍难以对付的主要腐败问题就是贿赂。美国1977年就规定了国际贸易中的贿赂是犯罪行为,美国公司尚且如此,何况其它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通常都把向发展中国家的官员行贿作为他们达到商业目的的手段。许多发达国家不仅在法律上允许这种贿赂行为,而且还允许公司将这种贿赂支出作为合法的商业费用来处理。

  行贿的目的是收买公共权力,以获取公共资源。资源是稀缺的,而管理又在某种意义上形成一种新的稀缺资源——权力,而且这种稀缺权力不仅限于政府,在企业中同样存在。在双重的稀缺下,寻租行为不可避免。在垄断行业和政府严格管制的行业中,权力稀缺往往加重了资源稀缺,腐败的可能性更大。世界银行的调查表明,公共工程建筑、国防采购、石油天然气、房地产、电信以及电力行业是跨国公司腐败行为的高发地带。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政府行贿金额高达500亿至800亿美元。

  跨国公司往往对在中国行贿、回扣和腐败持相当放任的态度。他们将此视为中国特有的社会文化的一部分。早在朗讯事件之前,已有沃尔玛身涉腐败了。2003年12月,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彭木裕因涉嫌受贿、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中,彭在审批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项目时,默认其妻收受了该公司董事邹丽佳价值十万元的礼物,此举是为了感谢彭在昆明引进沃尔玛过程中提供的“积极帮助”。

  在宝洁公司内部,最广泛的腐败是“10%法则”,员工所做项目的回扣要占总业务额的10%,另外一种就是宝洁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在供应商、代理商或客户的公司中拥有股权,腐败使宝洁每年的直接损失不低于500万美元。2002年宝洁(中国)公司要求全国供应商严厉杜绝“赠送礼品、娱乐交际”及其它不符合公司商业政策规定的行为,并要求他们将员工此类行为告知中国总部,否则将终止与该供应商的合作。促使宝洁做出这样严正决定的导火索是宝洁内部发生了多起贪污,腐败成为 “公开的秘密”。在宝洁之前,联合利华也因为销售部门出现腐败行为而展开大规模的清理活动,解雇了中国公司约250名销售人员。

  朗讯的商业行贿事件是典型的寻租行为。经济学对“租金”的定义是:租金是支付给资源所有者的报酬超过那些资源在任何可选择的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报酬的一部分,也就是超过机会成本的收入(卢现祥,2000)。寻租理论所讨论的租金是由于政府对市场进行行政干预和管制,抑制了市场公平竞争造成资源的稀缺性,从而行成的额外理论。“寻租”就是通过从事非生产性竞争活动,获取某些行业或项目的独家经营权、特许权、优惠权,或是优惠的税率、汇率、利率及其他稀缺资源的供给,从而获得利润。寻租并不创造更多的社会资源,它只是改变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关系。它不仅导致公共权利的不合理运用,而且造成社会资源的畸形配置和浪费。同时,寻租会阻碍制度创新,导致交易成本增加,扭曲市场规则,并助长腐败的社会风气。

  世界银行的Cheryl W. Gra 和 Daniel Kaufmann 把跨国公司在处于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国家(俄罗斯、中国等国)出现的“寻租”行为,划分为五种类型 (1)政府合同:贿赂能够影响私人团体提供公共货物和服务的选择以及这些供货合同的确切条件。(2)政府收益:贿赂能够影响货币收益(指逃税、补贴)和实物收益的分配(进特权学校、房地产、取得正在私有化的企业中的股份)。(3)公共收入:贿赂可以被用来减少政府从私人团体征税或其他费用的数量。(4)节省时间及避免监管:贿赂可以加速政府批准从事合法活动的过程。(5)影响立法和监管过程的结果:贿赂可以改变立法和监管过程的结果,其方式是使政府不能制止其违法活动(如污染),或在法庭审理案件中及其他法律事务进程中不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Cheryl W. Gra,Daniel Kaufmann 1998)

  以寻租形式出现的腐败普遍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腐败将严重影响效率、公平和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腐败具有正反馈效应,它会把生产领域中的增长因素变为非生产领域中围绕赃物的竞争,必然有损于未来的经济增长和投资。腐败会改变物质财富的分配状况,对有产者有利而对无产者不利,使得收入分配更加不平衡,进而影响政治稳定。

  贿赂行为的发生范围和严重程度,不仅取决于人们可能从非法交易中获利的多少,还取决于这些交易的风险性和行贿受贿人相对的讨价还价能力。贿赂的范围和金额还取决于人们可以从中获益的多少、官员们手中掌握的权限的大小、腐败交易的风险性。一般说来,贿赂面临两种市场结构,一种是竞争市场结构,如政府的常规服务项目。因为存在保密和排除顾虑等方面的成本,因此需要这些服务的人所需提供的贿赂价格大体差不多,如包括装电话、安装煤气管道和办护照等等,这是不完全竞争市场。然而,还有一种内部竞争并不十分强烈的腐败市场。在这种市场里面,官员们普遍存在着“价格歧视”现象。他们索取的贿金与行贿者可以从中得到的利益是成正比的。得到的好处多就得多花钱。海关和税务官员大都属于这一类型。政府采购和私有化也属于这一类型,有关官员常常可以从中得到巨额贿金。贿赂政府官员一般有两种目的:一个是获得特殊的利益,另一个是降低成本。政府购买商品和服务,分派补助金,实施国有企业私有化,并提供特许权,官员们还可以经常有机会得到一些有价值的信息,这些都是引起腐败的因素。当政府以购买者或签约者的身份出现时,有很多原因可以解释官员受贿。首先,一个公司可能贿赂官员以取得作为投标人的资格。其次,公司可能贿赂政府官员以取得签约资格。最后,一旦一个企业被选中,它将贿赂政府官员以抬高价格或降低质量标准。所以有效的反腐败策略应当减少公共部门对利益和成本的控制权,并限制其干预所得和实施不利影响的权力。

  背景资料之一:朗讯与世界“最后一座金矿”

  中国电信市场占全球电信市场的10%——15%,被称为世界“最后一座金矿”。朗讯在中国的业务主要是电信通讯设备的制造和销售,客户几乎囊括了中国目前所有的电信运营商。中国目前是朗讯科技的第二大市场。朗讯在中国设有七家办事处、八家合资企业、三家独资企业及八个研发中心,员工总数超过4500名。中国业务对朗讯公司来说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朗讯自2001年起成为联通CDMA的主要设备供应商,在2001年中国联通CDMA(2.5G,0.95X)第一期系统招标中,朗讯夺得了最大份额27.8%,北电网络的份额为17.8%,这是朗讯在全球一次签定的最大的CDMA网络合同。在二期工程中继续拿下1/4的订单,总价4亿美元。在2001年朗讯全球业务大幅度下滑的情况下,朗讯中国的业务仍比2000年增长50%。

  2002年全球通信业持续低迷,而中国电信市场却一枝独秀。朗讯看中了中国电信市场的消费能力和市场需求潜力,也成为电信分拆的最大受益者。中国在鼓励南北电信互相进入各自区域经营、打破原中国电信市话垄断的同时,也使原来统一的全国一张网一分为二,原来统一的计费、结算、信令等也分割成两个独立的系统。2002年5月,新电信、新网通正式成立,新一轮电信投资展开,成为包括朗讯在内的设备提供商们最佳的销售时期。

  2003年9月,朗讯与联通再次签下逾2.3亿美元的CDMA三期合同,而其竞争对手摩托罗拉和爱立信在此项工程中分别只获得了9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的订单。朗讯科技同时占有全国小灵通设备10%的市场份额。单在山东,青岛朗讯与山东网通的小灵通PHS网络设备的累计合同就高达1.8亿美元。此外,朗讯还成功获得了福建电信、江苏电信、辽宁网通等地的小灵通订单。据朗讯2003年财务报告显示,中国市场已经成为朗讯在全球的第二大市场,仅次于朗讯在美国的业务,对该公司2003财政年度收入的贡献率达11%,中国也是朗讯惟一一个所创造的收入占公司总收入超出10%的外国市场。在朗讯科技很多美国业务因美国电信行业滑坡而萎缩后,亚洲,尤其是中国,已经成为朗讯科技主要的业务增长地区。2003年,朗讯在小灵通发展上收获颇丰,先后获得了山东网通、福建电信、江苏电信、辽宁网通的PHS大单。其中,2003年8月,朗讯科技公司与山东网通、中国网通分公司签署了多份合同,以扩展该运营商的基于5ESS交换机的小灵通电话系统PHS网络,合同的总价值超过5000万美元。2003年9月,朗讯科技公司与福建电信签署价值超过2000万美元的小灵通PHS网络扩容合同。以朗讯PHS设备为基础支柱的泉州电信小灵通本地网用户数量,在2003年底率先突破100万户大关,成为国内和世界上最大的小灵通网络。

  2004年1月和2月,朗讯分别与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签署了总价值超过3.5亿美元的多项重要合同,几乎涉及朗讯全部新一代网络产品和服务。2004年3月,朗讯科技与山东网通签署了价值1.3亿美元的合同,将在山东省的四个城市部署由朗讯大容量PHS系统构建的网络。近年来,朗讯获得数以亿计的订单让海外的电信巨头们羡慕不已。而在朗讯贿赂事件爆发以前,朗讯才刚刚结束了长达3年的亏损,首次实现连续2个季度的赢利。

  背景资料之二: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反海外腐败法》最深刻的历史根源可追溯到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美国水门丑闻事件。在美国国会举行的听证会上,美国跨国公司的一系列腐败行为被暴露出来,其中包括为尼克松的竞选提供非法资金(通过国外银行洗钱)和美国公司直接向国外官员行贿。美国最著名的贿赂案是1976年2月美国最大的武器制造商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官员行贿的2500万美元的贿赂(而获得其三星L-1011飞机的定单),结果导致了日本首相田中角荣的辞职和被判刑。从此美国政府拉开了企业海外反腐败的序幕。

  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反海外腐败法》(FCPA),该法案经吉米·卡特总统的签署正式生效。该法案有两个基本的条款:一是确定某些向国外政府官员支付的费用为非法;二是要求详细记录所有国际贸易的细节,建立一整套定期审计的内部控制机制。《反海外腐败法》(FCPA)的反贿赂条款详细而全面:该法禁止美国公司或个人向国外政府官员支付、提议支付或承诺支付费用,以影响其执行公务的行为;禁止诱使官员作为或不作为从而违反其合法职责;禁止诱使官员使用他们对政府的影响以获取商业利益。《反海外腐败法》(1988年经修改)规定,如果任何美国公司的管理者被证明他们知道某种非法行为,或故意忽视某种违规活动,那么,他们将受到起诉、罚款甚至监禁。《反海外腐败法》也给出了三种例外:最重要的一种例外是为方便政府的正常活动而向低级官员支付的活动费(常被称为“润滑费”)。另两个例外是,贸易对象国明文规定的费用,以及真实的实地考察费用支出,如与产品展示或执行合同有关的旅行和住宿费用。

  1988年,本着减轻美国企业负担的目的,国会对《反海外腐败法》进行了修改,考虑了美国公司界的迫切要求,澄清了1977年法案中条款含混不清的地方。而且,国会还增加了一项规定要求总统就跨国贿赂问题与其他经合组织成员国举行谈判以达成一项协议,在经合组织内部禁止贿赂,这导致了1994年经合组织建议——《禁止国际商业交易行为中的贿赂行为的建议》的产生。

  1996年,美国商务部对其《促进出口纲领》作了修改,以支持《反海外腐败法》的实施。其内容是以美国为基地的公司,特别是外国所有的跨国公司的分公司,如果他们或他们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公司家族体系中的任何一部分从事贿赂,则不能从美国《促进出口纲领》中获得利益。新规则要求,外国跨国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要想在国际合同竞标中得到美国政府的支持,其母公司就必须积极实施禁止贿赂外国官员的政策。进出口银行和海外私人保险公司也必须更好地实施其项目,提高其经营情况报告的水准。所有外国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都必须受《反海外腐败法》的约束。修改《促进出口纲领》的最主要的目标是迫使那些在美国的子公司的海外母公司采取更加强烈的反对贿赂的政策。一些美国的政策制定者提出要取更加强烈的单方面行动。当迈克尔·坎特任商业部长时曾暗示,他早在任美国贸易代表的时候就提出,跨国贿赂应被认为是外国公司在贸易实践中对美国贸易法中301报复性制裁超级条款的一种不公正的践踏。

  1998年,《反海外腐败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在美国境内的外国公司。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适用于任何一个在美国注册的公司以及在美国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在理论上,还包括这样一种情况:如果一个美国公司的国外子公司在母公司授权、指导或控制之下,进行贿赂活动的话,美国公司还应当为此负责。

  美国司法部称:从1994年到2001年,在超过400起国际竞标活动中,都有外国公司从事严重的贿赂活动。涉及金额高达2000亿美元,有超过50个国家的公司向超过100个购买国家暗示会为获得某个合同而提供贿赂,行贿活动相当普遍。前美国贸易代表和商务部长迈克尔·坎特,把腐败称为“一种威胁国际贸易体系健康的病毒”。美国对贿赂在国际交易中的影响特别关注。因为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使美国公司在与其他国家的跨国公司竞争时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其他国家的跨国公司可以不受惩罚甚至会得到间接的鼓励去利用贿赂以赢得国外的合同。

  美国政策的制定者越来越担心,如果美国公司的竞争对手继续使用贿赂作为赢得生意的工具的话,那么美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就将越来越处于被动的地位。虽然对《反海外腐败法》的看法不一,但美国跨国公司的管理者们一致的愿望是公平的竞争环境,他们一再要求美国政府采取行动,使《反海外腐败法》国际化,或敦促其他国家制定和实施类似的法律。

  薛荣久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贸易学科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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