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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免征个税等方式帮公民享有住房是政府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4日,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经济学家萧灼基表示,降低老百姓的购房压力,政府应该实行购房花销免征个税的措施。———《京华时报》

  诚如萧灼基委员所言,政府如果给出政策支持税前买房,就可以起到既能减轻老百姓购房压力,又能刺激百姓购房消费“双赢”的效果。笔者以为,即便除却刺激住房消费的实际效果,仅从单纯的“理论论证出发,满足自住需求的购房免征个税也属理所当然。

  必须看到,购房者在购房以前已经为自己的收入缴纳了个税,而且他们以后还将按章纳税,那么单纯的商品购买行为就不应当再另外征收个税,这就好像人们平素已经尽了纳税的义务,所以在购买消费品之时无须再纳税一样。当然,如果将消费者视为“潜在纳税人,税金也是由商品出售者代为缴纳,即他们不直接因为消费而再额外支付金钱。同出此理,房屋交易环节的税收也应当由房屋出售方缴纳,消费者不应再为购房行为额外支付钱财。

  在房屋购买行为中严格区分消费行为与投资行为是必要的。也即是说,如果购房者购房是出于投资目的,即其能通过房屋买卖获利,则对其购房行为征税无何不可。如果购房只是为了自住,此时房屋就是纯粹的生活必需品,即消费者并不能因为购房行为而盈利,则对其再额外征税也就没有什么正当的理由。作为消费与投资的购房行为并非绝对不可鉴别,只要在实现联网基础上,重点对第三套及以上房屋购买行为加以控制,就基本上可以达到目的。

  还有“显而不彰的一个事实是,购买作为大宗商品的住房,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尽管主观上是为满足自身居住所需,但同时也是在为社会做贡献。消费者购买作为贵重物品的住房,财政可以因此增加收入,同时房屋消费也能带动上下游相关产业的发展,起到直接或间接扩大就业、增加相关从业人员收入、促进其他商品消费的作用。尽管理论上每一商品的消费都能多少发挥这样的作用,但

房地产业作为支柱性产业,上下游所关联的产业之多之重确是其他一般性“小商品所难望其项背的。所以应当充分认识到房屋购买者的这种贡献,积极为居民购房自住创造条件,而购房花销免征个税自然也应包括在内。如果在房屋交易环节对消费者征税,必定对人们的购房行为多少起到抑制作用,而这无疑没有通过免税等方式刺激住房消费,更于国计民生有利。政府应当目光长远,而不仅仅汲汲于眼前的“小利。

  更为重要的或许还在于,作为政府理应在民众购房时以退税方式,对民众的长期纳税行为予以回报,也即政府对纳税人应有一定的反哺意识。民众常年纳税,那么在他们需要购买大宗商品尤其是像住房这样的需要负债购买的商品时,即便假定政府拥有征税的权力,那也应当以退税方式提供必要的帮助。所谓社会保障与福利说到底就是民众缴纳税金一定数量的返还,那么在每个家庭都可能购买的住房上免征个税,同样也是政府在承担提供公共福利与保障的义务。更不能忘记的是,居者有其屋实际也是作为国家的公民的权利,政府负有帮助公民实现居住权的职责,所以通过免征个税等多种方式帮助公民享有住房,正是政府承担应有责任的体现与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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