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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物权法对弱势群体保护作用更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 04:15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赵杰 发自北京

  随着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两会”进入关键阶段。在这次“两会”上,一部为社会各界长久关注的法律《物权法》缺席。它将在接下来的一年里继续接受审议,争取明年通过。时下社会各界推测认为,《物权法》之所以推迟出台,原因在于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的“违宪”争论。

  从这场争论开始,很多人对《物权法》接下来的路径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猜测。带着这些猜测,《第一财经日报》于“两会”开幕之际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研究室主任、《物权法》起草负责人之一梁慧星。

  《第一财经日报》:去年8月28日,北大法学院教授巩献田公开发表了自己的公开信,直指《物权法》草案,从而引发了极大的争论,你怎么看待这一争论?

  梁慧星:《物权法》的立法环境一直比较特别,从全国《物权法》教育来看,第一次在大学里开这门课是在1994年,当年出版了第一本专门介绍《物权法》的书,教材于1997年正式出版。但是在法理上一直没有出现。上世纪90年代初再往前,国内根本就没有听说过《物权法》,虽然后来有了教材,在课堂上教的过程中,经常是老师讲得不知所以然,学生更是很难懂。

  到1998年我正式接受这个课题开始着手起草《物权法》草案,整个过程中,社会各界也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立法机关和媒体都没有相关的宣传,所以导致现在出现了这么大的争论,这种情况一点都不奇怪。

  《第一财经日报》:您觉得作为最早起草《物权法》的负责人,认为该法推迟出台的原因在何处?

  梁慧星:出现这种情况,是社会各界不理解《物权法》的集中表现,但这也正好说明从立法机关到学者、媒体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加上《物权法》本身关系重大,它主要讲财产关系的一些基本规则,比如涉及国家财产、私有财产等诸多问题,所以很敏感。

  这里我首先要进行自我检讨,我过去在全国各地很多单位举办《物权法》讲座的时候,忽视了强调这部法律对普通人特别是社会底层百姓的重要意义,忽略了类似的问题。

  立法机关在这里要承担主要责任,它从一开始就没有一个明确的立法方案,也没有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而看目前巩献田问出来的问题其实就是针对这个指导思想和原则的。我在2003年的“两会”上曾经针对立法方案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议案,但是最终也没有在草案中反映出来。所以,这里也反映了我国目前立法不够科学、不够严谨的问题。

  另外在《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民意之前,有关机关最需要做的一项工作是先向全社会进行必要的普法教育和宣传,让大家先初步理解这部法律,然后再征求意见。但是这个前期工作没有做。所以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民主化应该说并没有体现出来。

  《第一财经日报》:你觉得最突出的问题应该不在于内容,而是在于缺少一个能够统领整部法的精神,那么从现实的环境出发怎么补救呢?

  梁慧星:现在的《物权法》从大的内容构建上已经相对完善了,但是在具体条文上还有太多太多的问题需要解决。至于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立法精神是否补充或者怎么补充,这个问题需要决策层来解决,我们专家能够做的工作只是对相关内容方面做进一步的修改建议。因为《物权法》也好,未来的《民法典》也好,意义都太重大了,有些根本性的问题只有通过决策层来统一思想和认识。

  《第一财经日报》:现在争议较多的,一个是贫富分化问题,一个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你怎么看待这些问题和《物权法》之间的关系?

  梁慧星:这种问题不是《物权法》能够解决的,它们的产生有体制上的原因。

  这种现实的问题是在随着我们经济发展出现巨大成就的同时产生出来的,而《物权法》恰恰是一个意义重大的法律,所以在这个关节点上就容易引起一些忧虑和怀疑。其实回顾历史,这种讨论历史已久,每一个重要的事件发生的时候都会有争论,这是很正常的事情。

  针对这两个问题,我的看法是,《物权法》实际上是要公正地保护所有公民的正当权利,包括他们的财产。从现实的情况看,其实更有助于普通人维权,比如房屋拆迁等问题,如果依据《物权法》,公权不能损害私权。另一方面,巩献田提出的开宝马汽车的人的权利也可以得到维护,他们的财产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至于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我个人认为,在《物权法》面前,所有财产一律平等,如果由于体制的原因、地方行政的原因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这也是《物权法》所不能改变的。因为这部法律本身就是既要保护公有财产,也要保护私有财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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