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推迟审议是一种进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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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5日 15:56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李乐、朱紫云 来源:中国经营报 《中国经营报》:至今为止,《反垄断法》提出已十年有余,其间经历了多次政府机构改革,其立法主导也多次更迭。外界普遍认为,对于企业经营影响甚大的《反垄断法》始终未能出台,与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争夺有关,这是否是《反垄断法》难产的真正原因呢?
史际春:部门利益的争夺不是《反垄断法》难产的关键,部委之间的争夺只是浅层次的对执法权的争夺。难产的根本原因在于认识层面,也就是立法决策者和整个社会长期以来一直没有认识到反垄断法对于市场经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即使到了今天,仍有不少学者和官员认为,反垄断立法弊大于利。 实际上,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制定《反垄断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迫切需要这样一部法律。好在决策层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垄断法》草案的审议列入了2006年立法计划。 《中国经营报》:对于《反垄断法》,很多非公企业非常希望其能够破除行业垄断,例如电信、石油等,但是现实情况是,《反垄断法》草案并没有反“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 史际春:这涉及《反垄断法》反什么和怎么反的问题。《反垄断法》反的是三种行为:一是竞争者之间的联合,限制竞争或不竞争,如价格同盟;二是滥用优势地位,企业和政府都不得利用其某种优势或权力来限制或损害竞争;三是损害或可能损害竞争的企业并购。这是发达国家反垄断的成熟经验,我国的《反垄断法》也不可能例外。凡是符合这三种情况的“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就要反,不符合的那就是合法的“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 例如,铁路运输在我国当前是合法的“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电信和石油业的“行业垄断”也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它们耍“老大”作风,将不合理的价格和交易条件强加给客户,就构成了《反垄断法》要反的垄断行为;前几年民航总局曾强令各航空公司搞“联营”、统一价格,也是《反垄断法》要反的一种典型的价格卡特尔。同时由于民航总局是运用行政权力损害竞争,所以这种行为也是一种不法的“行政垄断”。 《中国经营报》:《反垄断法》、《破产法》乃至《物权法》,这些关乎企业利益的法律,都被推迟审议或者搁置,近年集中出现这种情况,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 史际春:这应该是民主和法治的一种进步。因为法律应该是社会成员不同利益博弈的结果。这些法律因发生争议而推迟或搁置,都是源于不同利益的博弈,表明我国立法中开始有了真正的博弈。不同利益集团初步拥有了发言权,而不再像过去,立法可以由少数决策者任意拍板定案,而不必顾及种种不同意见。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