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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得失决定改革成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朱四倍

  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的秦晖教授指出,与人们一般印象不同,决定中国以往各项改革成败的,并非效率的得失,而是对公平的把握———公平把握得好则改革成功,公平把握不好则改革遇阻甚至走向失败。

  正如新闻所说,2005年,以年初的“深化改革年”提法为始,却被年底的舆论命为“反思改革年”,真是具有吊诡意味的一年。这一年,不仅医疗体制、教育体制、商品房价格、电力体制诸领域的改革遭到了舆论抨击,作为一个总体的“改革”,其推进路径、动力源乃至价值取向是否存在问题,是否有改进的余地甚至“纠偏”的必要,都成了讨论热点。或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下进行的改革可能被称为“第三轮改革”。中央决策者着眼于国家长远发展、修复社会公平的新政策意图给处于剧烈变革社会的国民带来丰富期许。笔者以为,在这种丰富期许中,对公平的期许最能表达“第三轮改革”中公众的心声。

  对公平的期许,需要政府在公平和效率之间进行权衡。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权衡被喻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大的抉择。它既要充分保障市场的效率又要满足社会成员平等分享社会产出成果的诉求。我们知道任何理性的政府在公平效率的抉择问题上,它的既定目标必然是一方面使效率最大,另一方面使社会成员最大限度地感受到公平。

  众所周知,随着改革的深化,在各阶层各方面利益格局的调整过程中,社会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公平缺失问题。如机会不平等,收入分配不公、司法不公等。但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的宗旨,是在承认起点平等和机会平等具有相对性的基础上,致力于改变起点的不平等和创造机会的平等,使每个社会成员在平等的规则下人人都有平等的机遇与权利。这意味着社会要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起点的平等,竞争规则和过程的平等,如平等的教育机会、就业机会等。这就不仅要考虑人们对于各种机会的平等权利,而且要考虑人们对于各种机会的平等手段,就要努力保证每个人都拥有利用这些机会的手段、工具、资源或能力,不仅要满足公众对机会均等的渴望,还应满足公众对人格平等的追求,用公平正义的理念增强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社会成员的沟通互信。只有在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之上进行制度的设计与安排,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才可能是积极的、长效的,“第三轮改革”才可能给公众丰富的期许。

  正因为如此,笔者以为,政府在公平效率中的职能不仅仅是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结果意义上的公平,它还包括更多的内容。从公平的内涵看,政府应维护起点的公平、权利平等;维护过程、规则的公平,机会均等;维护结果的公平、收入与贡献相符。从保障效率角度看,政府应纠正市场不灵,弥补市场缺陷和效率损失,必须保障社会效率的最优。

  不同的公平效率观决定着政府在公平效率问题中的不同角色扮演。公平与效率应该是统一的,政府既是效率增进的主体,也是公平的维护者。公平与效率不存在绝对的主辅关系,不能绝对地说谁该“优先”谁该“兼顾”。实现公平和公正,需要政府摆脱把公平当做社会发展兼顾目标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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