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觅剑:统一企业所得税关键是平衡地区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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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 14:35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评论员 欧阳觅剑 近日有报道称,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暂不提交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讨论。目前,外资和内资企业所得税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规,税收政策的不同导致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巨大。据有关部门测算,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25%左右,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低于15%,前者的税负比后者高出近一倍。内外
《草案》的具体内容,我们不得而知,但应该是在两个方案之中进行选择:一是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统一在一个折中的税率,比如24%;二是内资企业所得税向外资企业靠拢,降低到15%的水平。这是目前关于两税合并的两种主流意见。“向低靠拢”显然会使财政收入减少。2004年内资企业所得税为3141.7亿元,如果税率降低近一半,那意味着税收可能减少近1500多亿,这可能超出了财税部门的承受能力。而“折中”则会使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大大增加,他们可能因此反对,甚至减少对中国的投资。 一般认为,两税合并动了外资企业的“奶酪”,改革的阻力也主要来自于它们。但有研究表明,跨国公司并不是都看重优惠税率,多数大型跨国公司更愿意在规范而稳定的税制下进行投资。税收是政府服务的价格,如果中国政府能够提供更好的服务,比如稳定发展的宏观经济、更加开放的市场,那跨国公司也会愿意接受更高的税率。中国可以“更加开放”的承诺和措施换取跨国公司对所得税制改革的支持,减少来自它们的阻力。 除了跨国公司,还有谁是可能的既得利益受损者和所得税制改革的阻碍者呢?答案是那些以优惠税率招引外资的地区,一旦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提高,它们招商引资的难度将增加。 实际上,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之间税负不平等,主要不是由资金来源所造成,而是由地区之间的不公平待遇引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基准税率是33%,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内资企业所得税一样,在这个起点上,它们是平等的;但是具体到地区,它们就不再平等。外资企业的33%中,有3%是地方所得税,这一般会被地方政府减免掉;而且,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优惠税率,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仅为15%或24%,外资一般都投向这些地区。开办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内资企业,也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但多数内资企业,尤其是那些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不可能设在这些“特区”中,于是所得税税率要比外资企业高出一倍多。这样来看,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等,实质是一种地区利益不平衡,是能够设立各种“特区”的地区与不能设立“特区”的地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 那么,统一企业所得税,实质就是取消某些地区的“特区”和“特权”,其意义是使地区之间的利益更趋平衡,统一全国市场。这也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及2002年所得税收入改革(由中央和地方分享)所坚持的目标。这些改革之所以能够克服阻力,是因为坚持了“保证地方既得利益”的原则。统一企业所得税,关键也在于:既要平衡地区利益,也要保证地方既得利益。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