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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公共事务管理的现代化实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 10:42 经济观察报

  环保总局近日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不久前引人关注的第二次“环保风暴”,这种静水深流式的制度构建意义更为重大。《办法》不仅对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的设想做出了具体规定,也是中央各部委中第一部具体规定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部门规章。

  人人都有权享有蓝天绿水和洁净的空气,因此关系公众利益的环保事业是典型的“
众人之事”。但是,在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对环评机构的监督主要靠行政手段,而缺乏社会监督。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不断推进的时候,各项环境指标对于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仍是软约束,疾风暴雨式的突击查处显然难以成为一种长效机制。

  正如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所说,去年的“圆明园事件”是公众参与环评的一次演练,也是公开透明的环保执政方式的一次尝试。通过公众听证会,披露听证会报告以及环保总局公开审批结果等一系列程序,事件各方利益得到充分表达,政府部门的权责边界得以廓清,体现了现代法治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的良性关系和互动。此次《办法》的出台是对“圆明园事件”经验的总结。虽然对于公众意见如何影响到环评的最终结果,《办法》尚缺少硬约束,但是《办法》明确要求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对政府部门的信息披露、公众意见的采集方式以及如何组织听证会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相对其他行业走过场式的听证会,这部具有极强操作性的《办法》的出台,对于整个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实践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借鉴。

  但是,仍有一些不足将影响这部《办法》的成色。比如相比建设项目的环评,对于影响更广、利害关系更大的专项规划如何采集民意,《办法》只是规定“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且《办法》的效力仍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级,在未来的实践中如何协调环境主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以及各利益主体的关系,仍有很多未知数。

  同时,《办法》鼓励公众意见的表达,但是“公众”的概念如何界定?在历次环评事件中,我们听到的民间声音大多是环保人士们的呼吁。但是在这类涉及到公众利益的事件中,有“种树”的呼声,也有“吃饭”的需求。要使《办法》真正服务于“众人之事”,一个多元的利益表达机制亟待完善。

  《办法》的出台只是我国各项改革事业中的一幕。改革会涉及到众多利益调整,以《办法》的尝试为开端,改革的方向将日渐明晰:建设有限责任政府和多元的利益表达机制,调整公共资源分配,这不仅关系到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也是社会和谐的必经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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