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农民的养老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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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 18:45 金时网·金融时报 | |||||||||
记者 吴红军 2月24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播出了云南省红河州民政局原局长罗理诚挪用6000余万元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案件。一个靠全额财政拨款的地方民政局没有靠财政一分钱的投入就盖起了豪华办公楼“民政社区”;与此同时,审计部门却查出1996年至2003年,红河州各县共汇入红河州民政局6000余万元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但截至2003年末,账户上仅剩1
记者了解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1992年开展以来,根据“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其中,关于农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国务院以及国家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曾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基金使用只准存银行、购买国债,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保险金直接投资、拆借、抵押或者作其他形式的担保。然而,根据各地有关部门对农保基金使用情况所进行的检查结果来看,除了依法存银行、买国债的部分以外,还有不少农保基金主要用于直接放贷、抵押担保、机构经费占用以及存入当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划入地方财政专户。这反映出一些地区和部门未按国家和省有关农保基金管理规定执行,将农保基金直接放贷、挤占挪用、抵押担保的问题比较突出。显而易见,上述问题必然会造成严重的基金流失,数以万计的投保农民将无法得到养老金的兑付。 从全国范围看,目前非法使用农保基金的形式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直接放贷。一些县级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和农保机构违反规定,将农保基金直接放贷,造成呆滞,影响兑付。二是存入当地非银行金融机构。有些地方违反规定,将农保基金存入当地农村合作基金会、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致使相当部分到期农保基金难以收回。三是违反规定占用、挪用或担保农保基金。四是将农保基金划入财政专户,作为预算外资金使用。有些地方违反规定,将农保基金纳入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一些地方和部门未能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保基金管理规定,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力,把关不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管晓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现行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属于同级行政监管,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种监管似乎形同虚设。罗理诚案件反映出红河州有关部门对于巨额农保基金的管理完全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我国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由当地的民政部门独立管理,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地方民政部门或政府挤占、挪用甚至贪污、挥霍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农民的养老钱失去了保障。有效监管特别是社会监管的缺失,最终使农保基金的管理、使用一直处于“暗箱操作”状态,这是导致农保基金腐败案频发的重要原因。 专家认为,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面临两个最大问题:一是由于投资渠道单一,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难于实现保值增值。按照国家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只能用于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但近年来,在国家连续下调银行存款利率后,利率水平已经非常低,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性无法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其支付也会面临枯竭的危机;二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由县级管理,这样不仅资金分散、营运层次较低,难以形成规模效益,最终导致农保基金的“缩水”,而且存在着基金被挪用挤占的风险。因此,有关部门一方面要尽快改革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营运制度,另一方面加强农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管晓峰认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规范,农保基金可以参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做法,可以将农保基金集中在市级管理,并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多元化组合投资运营。同时,有必要将农保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分离,由不同的部门来行使不同的职能,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的安全。此外,要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社会化监管,充分发动社会监督的作用,变农保基金的“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和使用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定规立制,加强农保基金的运营、使用和监管。 对此,专家建议采用如下措施:农保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基金运营要严格操作规程,规范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增值;对于已被直接投资、放贷的农保基金,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力度清理回收;对于农保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要进行彻底清理;凡是用农保基金提供的担保和抵押,要采取措施,挪用农保基金已形成固定资产的,必须尽快通过转让、拍卖等形式变现并归还基金。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