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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分红模糊政企界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 10:47 21世纪经济报道

  一份世行的报告(由世行驻中国代表处高路易、高伟彦、张春霖执笔的《国有企业的分红:原因、金额以及支付给谁?》的报告)再度引发了人们对国有企业向国家分红问题的讨论。说是“再度”,是因为周小川和李荣融都鲜明地表达过类似的观点,并且引起舆论关注。

  这里要指出的是,不只是央企,而是所有国有企业都有这个问题。国有企业应该向其所有者——国家——分红,这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共识。但实际情况却是,自1994年税制改
革以来,国有企业基本上就没有向国家上缴过利润,它们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只向国家缴纳了各种税收,在这样的关系中,国家作为公共事务管理者的权利得到了体现,但并没有享有所有者应有的权利——收益权。

  这种状况的形成,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财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普遍不好,没有太多利润可以上缴,反而需要国家进行注资和补贴。二是管理,当时坚持政企分开的改革方向,国家要减少对国有企业的直接干预,给予它们比较大的自主权。

  这几年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大大改善。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169家中央企业的利润超过了6000亿,各地方国资委监管的1008家企业利润有1500亿左右。从财务的角度考虑,国有企业已经具备了向国家分红的条件。但政企分开的理念仍然应该坚持,不能因为分红而模糊了政府和企业的界限,因此,还应该从管理的角度考虑如何分的问题,首要的问题是分给谁,即谁代表国家接收和管理国有企业的分红。

  目前来看,主流的意见是分红应该上缴

财政部,并且用于公共支出。看起来,这是有利于民众的措施,但实际上可能使国家作为公共管理者和资本所有者的职能纠缠在一起,模糊政府和企业的界限,最终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其职能是向居民低价(包括免费)提供某些产品和服务,并不直接赚取利润,发生的亏损依靠税收弥补。但资本所有者要考虑资本的保值增值,以追求利润为直接目标。这两种职能是相互矛盾的,公共管理者要求企业低价提供产品和服务,而资本所有者则要求企业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出售产品和服务以获得最大化利润。

  如果国有企业将利润按照一定的比例上缴财政部门,那财政部门就需要同时考虑这两个相互矛盾的职能:为了使其他经济主体的活动顺利进行以实现其公共管理的职能,它应该要求国有企业降低价格;但为了从国有企业的经营中获得更多分红,它又应该要求国有企业赚取最大化利润,甚至因此为其提供便利,比如帮助它们巩固垄断地位,提供更多资金。前一种做法会限制国有企业的自主权,从而损害其

竞争力;而后一种做法则会损害广大民众利益。如果国有企业直接向财政部门分红,后一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大,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可能加强。

  两个相互矛盾的职能应该由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承担,既然财政部门要承担为公共事务出钱的职能,它就不应该再承担接收和管理国有资本分红的职能(接收和管理分红也就意味着使资本保值增值)。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该与公共预算区分开来,由其他的机构去编制和执行,比如经过改制的国资委。

  财政部门对国有企业有很多支持,比如为它们注资、承担改制的社会成本等,国有企业也对公共事务有贡献,比如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这样的相互支持还会维持相当长的时间,但应该将其中的所有权关系逐渐割断,演变为交易关系。国有企业对公共事务做出贡献,财政部门给予补偿;而财政部门给予国有企业的支持,也应该计价,要求偿还,政府给予国有企业的垄断权利就应该计价,甚至进行拍卖,其他所有制企业也可以参与。在公共事务与资本增值、财政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划清界限,这是谈论分红以及其他问题时应该坚持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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