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范不如抑费扬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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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 14:56 新快报 | |||||||||
王炯木 行政收费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许多评论认为制定行政收费法意义重大,值得期待。有关专家表示,目前我国行政收费项目较多、较乱,行政收费法的制定,有助于我国对行政收费行为进行有效规范。笔者认为:对行政收费予以立法,其初衷虽好,却有不究事理的“影子式”立法之嫌,其立法前提设定在行政收费存与废的误导之下。
行政收费法的立法宗旨无疑在于规范行政收费,而对行政收费的规范主要有二:一是收费的权力设定或约束,二是收费的使用管理。对此,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已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况且《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收费有一个总的前提,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意味着行政收费本身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收费只是特例。 在一个法治的国家,公民对国家所承担的经济义务应主要体现在法定税赋上,相应地,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为纳税人服务。如果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因收费而产生利益诉求,行政目标就有可能因利益而偏离。 由于诸多历史原因,中国行政收费种类仍旧繁多。大规模的行政性收费成长于改革开放以后,收费形成的初衷是国家放权让利,允许一些部门通过一些行政行为的收费弥补行政事业经费不足,在特定时期对于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形势的发展却让我们始料不及,行政性收费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迅猛增长,渗入社会的方方面面,又由于这一收入长期游离于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之外,使一些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发生扭曲,滋生出许多不正常的社会现象,损害了社会公平和市场经济秩序。 而倘若以承认其收费合理性为前提来制定行政收费法,即使这一法律能得以有效使用,许多政府部门将成为国家“收费”的征收部门,政府部门分工格局就有可能陷入紊乱。 近些年来,从中央到各地均加大了对行政收费的管理力度,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组建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对非税收入征收一定比例的政府调控金等。然而,这些措施只是“就收费论收费”,在此基础上的一切管理行为均加大了社会成本。早有有识之士呼吁:其根本之道在于抑费扬税,取消所有行政性收费。行政收费如同一棵歪脖子树,试图修正其影子的立法恰恰会损害法律的尊严。 事实上,取消行政性收费并非遥不可及的事。从国家财政的“大盘子”来看,预算外与预算内资金是一种此涨彼消的关系,行政收费的存在肢解了国家财政的调控能力,挤占了社会财力;它的无序分配又进一步干扰了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与其为它立法,不如取消所有费种,将具有税收意义的收费转化为税种,并由专门的国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如此,既有利于国家的“财纲”整合,又是民心所向。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