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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 15:35 上海国资

  对于市场少部分人士认为60号文的出台将会再一次掀起MBO热,实则为杞人忧天,言过其实了

  赵志琴 兰有金 郑培敏/文

  近日,各大媒体竞相报道了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12月19日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
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60号文”)。该文被市场人士误认为是国家监管层对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的解禁,甚至有人认为该文出台后MBO(管理层收购)又将盛行。

  细读全文,国办60号文实际上是对国企改制在实践中遇到的某些问题从细节上进行进一步规范。其中被市场认为最有价值的信息是允许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可以按增资扩股方式持有股份。笔者认为,市场上很多理解存在偏差,故就该文谈谈笔者的认识。

  解禁还是规范?

  众多媒体在提到国办60号文对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进行规定时,都不约而同用了“解禁”一词,严格说来,60号文对该问题的规定谈不上解禁,只能说是对空白部分进一步明确、规范。

  2005年4月,国资委、

财政部下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或部门,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由此,大型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遭到明确禁止。

  但该规定禁止的是向大型国有企业管理层转让存量股权,而非禁止其通过其他方式持有股份。因此,实践中出现不少对法规理解“透彻”、运用“灵活”的案例,其中常见的就是大型国有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形式达到持股的目的。管理层以增资形式持有大型国有企业股权,并不违反法规关于禁止向管理层转让大型国有企业产权的规定。因此,对于管理层是否能通过增资扩股形式持有大型国有企业产权,立法上存在漏洞,导致实际操作中无法可依,出现不少问题。此次国办60号文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形式持有股份。

  60号文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可否认,该文的出台事实上以部门规章的法律形式肯定了实践操作中存在的大型国有企业管理层以增资扩股形式持股的作法。相对于明文禁止向管理层转让大型国有企业股权而言,该法规对管理层持股持鼓励、放开态度。

  放开同时,60号文也规定对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形式持股要“严格控制”。具体规定:“管理层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另外,该文还规定存在5类情形之一的管理层成员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

  从以上分析看出,对于大型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并非如某些媒体所言是国家监管层在“解禁”,也不是历时8个月就“朝令夕改”,而是对此前规定不完善的地方进行细化、明确。

  是否要进场交易?

  从2003年颁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文)开始,监管层一直强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场所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而对于以增资扩股形式进行企业改制是否也需要进场交易一直规定不明。本次国办60号文对此问题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明确。

  文件规定: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从上述规定看出,以增资扩股方式实施企业改制,并不要求改制企业在产权交易场所通过公开竞价方式选择投资者,只建议企业应该通过公开渠道公开企业改制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也仅是在多个具备条件的潜在投资者中选择。

  由此得出结论,投资者以增资扩股方式对国有企业实施改制不需要按照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关于进场交易的严格规定执行,但须在产权交易市场等公开场所公布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

  是否会引起MBO热?

  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发布时,市场一致认为该文是对大型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说“不”。国办60号文的发布,允许大型国有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持有股权,大型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成为可能,这是否会引起MBO热呢?

  MBO(管理层收购)是指企业经营管理层通过收购本企业股权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程度,以实现对本企业的控制的行为。由于事实条件的不具备,MBO在实践操作中曾出现过不少诟病,监管层对大型国有企业MBO也持否定态度。而60号文并没有在此问题上有所突破,大型国有企业MBO仍不具可操作性。

  理论上无法实现

  国办60号文规定大型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可以以增资扩股形式持有股份,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MBO是管理层收购企业后,在股权上要能够绝对或相对控股。60号文的规定,显然堵了大型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路。

  事实上难以做到

  对于大型国有企业,除通过股权激励管理层获得不超过10%的股权外,管理层只能以增资扩股方式取得企业股权。按照统计局关于大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总资产4亿以上,净资产至少也要上亿。管理层想增资后达到控股比例,至少要拿出上亿的资金,在没有任何优惠条件,资金来源也必须符合《贷款通则》等规定的情况下,管理层的出资能力受到巨大限制,事实上是出不起。

  因此,对于市场少部分人士认为60号文的出台将会再一次掀起MBO热,实则为杞人忧天,言过其实了。根据60号文,大型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只能凭有限的资金实力在法规规定范围内参股企业,而无法取得企业的控股权。

  结语

  国办60号文是对国企改制的进一步规范,是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修正,客观上对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持放开态度,但同时也从细节方面要求严格规范。对于管理层持股量的控制说明监管层对于MBO仍持否定态度。

  透过60号文我们也看到,监管层对于管理层持股,更多倾向于通过规范的股权激励形式让管理层获得股权,通过科学、规范的激励约束体系实现管理层与企业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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