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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新型合作化 三农问题再求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 15:02 21世纪经济报道

  三农问题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仍是2006年地方“两会”的热点话题之一。现在我们重温合作制的历史、原则与理想,试图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迈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合作化道路,其实在相当程度上是正本清源,回归社会主义与合作制的古典传统,又与现代市场经济相互兼容、相得益彰。

  合作制起源于近代欧洲,已成为一种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现象。19世纪的社会主义先
驱者曾寄希望以合作制克服资本主义的某些弊病,合作运动也因此与各国的社会主义运动结下不解之缘。例如1844年英国出现的第一个消费合作社“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实际上是当地工人运动的产物。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通过《关于合作社定义、价值和原则的详细说明》,完整提出了国际合作社原则,即:①自愿与开放的成员资格;②民主的成员控制;③成员经济参与;④自治与独立;⑤教育、培训和宣导;⑥合作社之间的合作;⑦关注社会。并强调合作社建立在自助、自主、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的基础上,遵循合作社的创立人的传统,合作社成员坚持诚实、开放、关心社会、照顾他人的道德价值观。此后不久的2002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发展合作社的建议》,这也表明了各国工会之于合作社的特别关注和深厚联系。

  合作制本身与私有财产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则并不冲突,更集中体现了自由、民主和公平正义等普适价值,并以互助联合的方式促进了社会和谐。尽管合作制最初主要旨在为劳工阶层、弱势群体和农村社会提供服务,但从国外经验来看,合作制在其他社会阶层和群体中,在城市中也有很多成功的应用。所以合作社并非一种落后的经济和金融组织形式,而且具有扎根基层、服务社区和支持“三农”的天然优势。即使在当今高度发达的西方市场经济中,合作经济与合作金融仍然居于重要地位并且不断有所发展。

  我国历史上存在各种形式的互助共济组织,具有合作制的某些因素。而儒家“仁爱”、“均富”和“养民”的思想,也为我国引入西方意义上的合作制奠定了基础。孙中山于1924年在宣讲“三民主义”的“民生”主义,就曾以合作社作为例证。1927年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也说:“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

  有趣的是,世界上第一个信用合作社诞生于1849年,创始人威廉·雷发森恰恰旨在解决当时德国的“三农”问题。1866年雷发森还专门出了一本书:《储蓄金库扶助农民满足需要的方法》。1923年,“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在河北省香河县组建了中国第一家农村信用社,也是以雷发森信用社为榜样的,进而兴起了华北农村合作运动,影响所及更多省份,到了1934年当时的国民政府还颁布了《合作社法》,这一传统后来在台湾地区得到保存和发展,为其战后经济起飞和社会稳定奠定了基础。

  1950年代中国大陆所推行的大规模农村合作化,则肩负着对于农村“生产资料所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特殊历史使命。这实际是没有区分“合作化”和“集体化”,更进一步追求“一大二公”。例如农村信用社先是成为人民公社的附属物,后来又成为农业银行的附属物。1984年开始强调恢复信用社的“三性”,即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民主性、业务经营的灵活性。1996年农村信用社又与农业银行“脱钩”。2003年进行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到了2004年开始在全国展开,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也暴露出一些深刻矛盾。

  实践表明,囿于现有供销社、信用社体制本身来“恢复”合作制无异于缘木求鱼。为此必须另辟蹊径,例如浙江瑞安筹建的农村合作协会,可望成为全国首家具有信用、流通和技术三位一体功能的,县市级规模的,综合性的农村合作组织。以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为契机,要为农村合作银行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优化治理结构和拓展营销网络创造条件,并为合作金融以及其他合作事业提供组织载体,必须发展全方位多层次的中介服务体系,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合作化道路。

  这一过程并不排斥,甚至不能离开政府的适当引导以及其他社会阶层的参与。如前面提到19世纪的信用合作社创始人雷发森,本身就是当时德国的一位市长,他创建的最早两个合作社都有非农民参加,甚至主要是富户,基金多由热心人赞助,因而带有慈善和救济性质,以后才逐步发展产生比较纯粹的农民信用合作社。至于合作社立法的出台以及全国性管理机构的成立更需要政府有形之手的大力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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