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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是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 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 09:24 新浪财经

  李国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的行为,都必须以宪法为准绳。改革作为国家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自然也不例外。

  然而,通观近些年来的改革,不难发现一些与宪法相背离的倾向。譬如,宪法第六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可是一些学者却公然鼓吹“全面私有化”,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全力“贯彻执行”,通过MBO、“削价处理”、“连卖带送”等形式加速推进私有化的进程。似乎哪里的私有化程度越高,公有制成分越少,哪里的改革越彻底、越有成效,这样的“改革”,能说是与宪法精神相吻合吗?

  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然而在现实中,许多地方政府把国有经济看作是一种负担,并且借改革、转制之名,大行甩包袱之实;一些学者更是趁机煽风点火,兜售“冰棍论”“烂

苹果论”“靓女先嫁论”等最新“经济理论”,恨不能一个晚上卖光。

  一些学者的言论所以遭到人们的普遍批评,一些方面的改革之所以引起人民的不满,就因为它们脱离了人民和社会实际,背离了宪法的准则。为什么改革开放之初实行的包产到户、个体经营、人才流动、招商引资等等很少有人非议,而教育产业化、医疗卫生市场化、下岗、转制一阵风以及MBO、国资流失等等招致人们的普遍批评和诟病?说明老百姓心里有秆秤,他们虽然讲不出冠冕堂皇的大道理,但是能从切身利益和实践中权衡出一切社会现象的利弊得失,而且往往一语中的。

  俗话说:“家有家规,国有国法”,“没规矩不成方圆”。宪法是全体国民的共识,是保障国家稳定的基石和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框架,任何人、任何事物都无权凌驾于宪法之上。背离宪法就是背离全国人民的意愿,侵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文化大革命”所以搞得一塌糊涂,就是因为把宪法当成了一纸空文,社会没有了法制,只有个人意志,结果给中华民族造成了巨大灾难。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忘记历史就意味着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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