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退付彰显政府责任意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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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 06:4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傅新在辽宁省抚顺市,市民如果买到了假劣药品,在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举报投诉后,监管局须在7个工作日内先行退付消费者所购假劣药品的全部款项,然后对制造、贩假的厂商进行查处。据悉,”先行退付”制度在抚顺市试点8个月以来,效果良好,辽宁省拟将此项制度在全省推广。 以往,消费者购买了假冒伪省商品,只能找商家讨说法,或退货或索赔,讨不到说法
而有了“先行退付”制度,消费者维权就变得相对简单,只须向政府部门举报投诉便可达到退货的目的,至于对不法厂商的处罚,则交由政府部门去完成。在这里,政府部门充当了消费者的维权“代理人”的角色,相当于给消费者架起了一条维权的“桥梁”,让消费者的维权之路不再艰辛。单个消费者之于不法商家处于弱势地位,而政府部门之于不法商家则处于强势地位,“先行退付”制度不仅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更有利于打击不法厂商,净化市场环境。 “先行退付”制度还说明这样一个道理:像食品药品监管局这样的政府部门,本身就有市场监管的职能,打击假冒伪劣、净化市场环境是这些政府部门的应负之责。市场上出现了不法厂商,消费者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在很大程度上说明政府部门没有很好完成老百姓的托付,没有尽到自己的应尽之责。因而,政府部门理应先行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为自己的失责“埋单”,然后再去查处不法厂商,最终让这些厂商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代价。 然而长期以来,一些地方负有市场监管之责的政府部门,却过分强调消费者应该增强维权意识,积极向不法商家作斗争,而有意无意地淡化了自己在净化市场方面的责任,这其实是一些政府部门责任意识不强、推卸责任的表现。打击假冒伪劣,要靠消费者的维权,更要靠政府部门的监管,“先行退付”制度的最大意义也许并不在于赔偿消费者多少损失,而是在于这项制度体现了政府较强的责任意识,让政府部门明白,自己才是打击假冒伪劣、净化市场环境的首要“责任人”。基于此,我认为“先行退付”制度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且,退付范围也不应仅仅局限于假劣药品,消费者购买了任何假冒伪劣商品,相关政府部门都应该先行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先行退付”来促使政府部门加强市场监管,提高责任意识。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