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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乱收费征税没有法律依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 10:04 红网

  2月7日《新京报》载吕霜先生《对乱收费征税虽无奈却合法》的文章,认为对教育超标准收费也在合法的征税范围之内。这种观点犯了法律适用的常识性错误。

  法律一般适用原则是,对于普通群众“法无明令即自由”,而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则是“法无明令即禁止”。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学校赞助费、择校费之类的超标准收费应该征税,税务部门就无权对这类收费征税。

  税务部门的文件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这一规定与国务院《营业税暂行条例》不相符。尽管《营业税暂行条例》没有规定赞助费、择校费之类的超标准收费应当免征营业税,但也没有规定其为必须征收对象。在该条例中,营业税税目里,找不到赞助费、择校费,也找不到赞助费、择校费对应的税目。所以,按照法律对行政机关的适用原则,税务部门无权对其征收营业税,这是第一。

  第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属免征营业税项目。这里的免征营业税是无条件的,税务部门通知中所谓的超规定标准、超规定范围的收费不在免征之列,显然是附加了免征的条件。作为税法和税收政策的执行机关的税务部门,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还找不到一条它可以突破国务院行政法规而设置征税条件的规定。

  所以,从以上两条中,可以看出向学校超标准收费征收营业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当然,学校乱收费征税没有法律依据,并不代表其他乱收费不能合法收税。譬如,色情行业,它就可以视为服务行业来征税,向服务行业征税是合法的。判断违法收入征税是否合法,不是看它收了多少,以及社会影响怎么样,而是看有不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征税,也是属于乱收费。

  其实,对学校赞助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其负面影响也不可小视。

  其一,会加重学生负担。“羊毛出在羊身上”,教育部门同样不能幸免。税务部门向学校征税,学校则从自身利益出发,很自然地会将负担转嫁到学生身上。尽管税率不是很高(3%—5%),但对于那些经济条件相对有限的家庭来说,仍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其二,会助长不合理收费。学校收取的择校费以及强制收取的赞助费,属于不合理收费,社会各界反响强烈,也有望逐步被取消的趋势。而向这种乱收费征收营业税,有将其“漂白”的嫌疑。即便不会起到实际的“漂白”作用,至少也会制造出乱收费合理的假象,给乱收费者以借口,从而延缓治理这种乱收费的步伐。

  其三,不利于教育的发展。择校费和强行收取的赞助费是不合理收费,但是,自愿赞助学校教育事业的,应当不属于乱收费。针对国家财政给予的教育经费有限,学校发展资金短缺的现状,正需要社会各界伸出援助之手,赞助教育事业。这种赞助公益事业的行为不仅不应当征税,而且,还应当受到国家及社会的鼓励。

  因此,笔者建议,对于学校的赞助费、择校费应区别对待。一是取消择校费和强制收取赞助费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与发展教育事业背道而驰,应当予以取缔。二是鼓励社会向学校赞助,其前提是自愿。国家应当制定鼓励企业、社会向学校赞助的优惠政策,使学校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稿源:红网)

  (作者:谢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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