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福群:农民工问题的实质其实是社会公平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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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 11:34 南方日报 | |||||||||
农民工问题的实质是社会公平问题,而劳动公平又是社会公平的基本要素 罗福群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解决农民工问题已经到了系统操作和全面启动阶段。我认为,农民工问题的实质是社会公平问题,而劳动公平又是社会
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要体现分配公平 收入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近年来,人们反映最强烈的就是收入分配的不公平问题,其中农民工更是未能体现收入分配公平的群体。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是农民工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价格表现,工资水平主要取决于劳动力的生产费用与供求状况。一般来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会相应提高,而生活水平提高意味着劳动力的生产费用增加,工资水平理应提高。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无论是人均GDP还是城乡人民的生活水平都有大幅度的提高,唯独农民工工资升幅不明显。这从表面上看是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的,但实质是劳动力供求双方地位不平等或者说是不公平形成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劳动力也和其他商品一样受价值规律的调节,工资水平要在劳动力供求双方讨价还价中确定,但前提是双方地位平等。由于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强资本与弱劳力”状况是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客观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仅由劳资双方的博弈是难以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问题的,必须通过“第三方”即政府以及工会等组织才能解决问题。要加强收入分配的宏观管理,逐步建立以最低工资制度为基础、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指导价等信息服务制度为主体的工资收入调控体系。 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则更是有失公平的现象,一定要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要体现劳动关系公平 劳动关系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公平就是要求劳动者与“用人者”作为劳动力供求双方能够处于平等的地位进行公平交易,并在公平的规则下,使双方的权益得到维护。然而,农民工在劳资关系中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受到侵害也就难以避免。有的企业不执行劳动法,自定土政策,滥用“试用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强迫工人加班加点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不顾工人的安危,工作条件和环境恶劣;有的企业任意裁减职工。而政府作为执法者,本应维护劳资双方的权益,并尽可能地帮助弱势一方。但一些地方政府为加快当地经济发展,把招商引资作为主要的政绩指标,较多地考虑资方的利益而忽视对劳工权益的维护;有些地方政府把低劳动力成本作为吸引资本的优势,明知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也睁只眼闭只眼。工会本来应当是站在工人一边为工人说话的组织,但目前多数工会成为主要职责是调动职工积极性的企业部门之一。要解决好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一定要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坚决制止各种违反劳动法的企业行为。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要体现劳动者保障公平 社会保障是为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当社会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以及伤病时所给予的基本保障。社会保障公平就是要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公平地享有社会保障。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基础上不断改革而形成的,目前仍然存在许多的不公平问题,尤其是农民工的伤、病和养老问题没能得到应有的保障。我国目前是实行由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交费为主的储备金型的社保制度,缴纳保险费自然成为了这一制度的关键问题。由于社保费是构成企业经营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度约束不严的情况下,有些企业不愿为职工参保,不按规定足额缴费,使相当部分的农民工未能享受保险待遇,由此形成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三方的矛盾。而有的地区为了吸引客商投资,也没有严格规定企业必须为全体职工投保。为使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公平地享有社会保障,应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一整套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使农民工也能和其他职工一样,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