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经济时评 > 正文
 

公平对待农民工关系全局和长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 11:28 南方日报

  【热门话题】

   话题缘起 

    春节刚过,又是农民工进城找工作的高峰期,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的进城农民工,怀揣着党中央、国务院的一份新年大礼——1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
过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不仅再次肯定了农民工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作用,而且将农民工问题上升到了“关系全局和长远”的高度,第一次实实在在地提出了“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等5大原则和“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等7大重点工作,措施具体,目标明确,富有针对性、建设性和操作性,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意见》对于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对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大意义。本期话题我们特邀专家结合自己的研究对《意见》精神进行解读。

  掀开农民工权益保护新篇章

  罗明忠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解决我国农民工问题的五项原则,明确了当前解决农民工问题的七项重点工作,将农民工问题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是继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将农民工定位为城市“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后,国务院出台的一个系统化、全面性的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指导性文件,翻开了我国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新篇章。毫无疑问,《意见》是我国近2亿农民工在狗年春节收到的最好“利是”。

  《意见》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推进城乡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建设、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以及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步伐等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并将产生深远影响。

  “公平待遇”终于浮出水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劳动力走向城镇经历了控制流动——允许流动——控制盲目流动——规范流动等几个阶段,对流动到城镇的农民工的认识也从最初的“盲流”转变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但是多年来,农民进城做工还是受到各种各样的歧视,不少农民工的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超出正常限度、工资待遇甚至不及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安全和卫生保健状况堪忧。大量进入城镇并为我国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的农民工,希望能与城市职工一样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教育培训,盼望能在医疗、失业和养老方面也能得到同等的社会保障。我国政府也一直在为提高农民工的待遇和地位而努力,有关部门近年来出台了不少政策,采取了许多措施维护农民工权益。但是以往的政策措施主要是局部的、单方面的,《意见》却是一个系统化的、全面性的文件,明确提出“解决农民工问题要坚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要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要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公平待遇”终于在我国中央政府的正式文件中得到明确表述,成为我国政府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之一。

  劳动力市场分割的藩篱有望拆除

  受二元经济结构影响,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将我国城乡劳动力置于不平等境地,广大的农民工主要在次级劳动力市场就业,从事的是初级的、对体力消耗要求大的工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入,虽然我国城乡劳动力市场也在逐步走向融合,但事实上的分割仍然存在,由这种分割带来的“社会隔离”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与稳定不可忽视的因素。向所有的劳动者公平地打开市场进入通道,使全体劳动者能够通过公平竞争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仍是我国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就业制度改革的方向。《意见》适时提出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要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要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随着上述精神的落实,长期困扰农民进城就业的城乡劳动力市场藩篱必将被进一步拆除。

  进一步唤醒农民工维权意识

  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仅靠他人的帮助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和能力的增强。只有广大的农民工普遍地有了维权意识,掌握了维权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和政策,具备了维权所必需的基本的经济实力和社会环境,同时整个社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的权益才可能受到更好的保护。《意见》本身就是对农民工维权意识的一种唤醒和培养,也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指导。随着《意见》的贯彻执行和细化,维权意识肯定将进一步深入农民工的人心。

  保护农民工权益将迈向法制化

  一直以来,欠薪成为不少农民工不得不面对且令政府有关部门头疼的年末难关。维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成为个人的一种社会良知或者是道德高尚的表现。然而,随着《意见》的通过,特别是《意见》精神的进一步法制化,农民工权益保护将不再局限于个人的良知而是全社会的事情,是所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共同事业,是全部用工单位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是所有准备招聘农民工的企业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作者系广东金融学院劳动经济与人力资源管理系主任、教授、博士后)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2,250,000篇。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