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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奶酪”不准乱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 09:26 中国财经报

  各地方纷纷出台规定,以法制的形式保障失地农民利益不受侵害

  记者 李存才

  本报讯 最近,各地相继出台一批政府规章或相关法规,对农村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的保障等问题作出规定。这些措施的出台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与发
展。

  日前出台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等内容做了规定。《办法》明确指出,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所取得的土地收益其中50%以上应存入银行专户,专款用于农民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新中国历史上的第四次土地流转改革已由广东省首开先河。

  甘肃省政府在最近出台的有关意见中明确规定:对有稳定收益的用地项目,在与项目建设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农户可将征地费用或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这意味着在被征地农民自愿的情况下,征地费可成项目股份。对

城市规划区内因被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应进行农转非;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要通过增加新的耕地进行安置;对有稳定收益的用地项目,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并与项目建设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征地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愿异地安置的农户,可统一组织移民。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于去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该省首次以法规的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在全国尚属首例。江苏省人民政府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二是政府出资足额及时转入社会统筹账户。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

  最近,安徽省出台有关指导意见,提出用3年时间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出资和集体出资用于基础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其待遇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80元。个人缴费部分用于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发放。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原则上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云南省最近出台的《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规定,农村移民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按不低于该耕地征占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16倍计算补偿安置费等,以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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