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应否有特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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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 18:36 时代商报 | |||||||||
时代商报讯 (阎红 首席记者 吴丹) 今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对公立医院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提出了限制要求,即公立医院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病床数不得超过总床位数的10%,服务所得部分应用于解决弱势人群就医困难等。 特需医疗应否淡出公立医院?卫生部的这一要求能否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公立医院是否愿意放手特需医疗服务这块“金饽饽”?一时间,特需医疗服务成为业内议论的热点话题
正方:有需求就应有服务 [核心观点] 满足多层次医疗需求 -中国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学院院长徐克:特需医疗服务是指那些有别于常规医疗的高层次医疗服务,其特征是实行“愿打愿挨”式的高收费。客观地说,特需服务之所以能够存在,就是因为有市场需求。近年来,许多大医院都设立了高价病房、特诊室,有的实行会员制,还有的打出挂号费300元的“院士牌”,我院于10年前开设“专家门诊一条街”,其诊疗费用大大超出普通门诊的标准,至今每天来就诊的患者应接不暇。当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应注意防止出现基本医疗服务供给不足、诱导非基本医疗服务消费等倾向。 -辽宁省卫生经济学会常务副会长于润吉: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与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无必然联系。因为,在现阶段我国医疗服务的三种形式中,“基本医疗服务”低于成本运行,属于福利性质,可满足大多数百姓的基本医疗需求;“非基本医疗服务”按成本运行,属于保本性质,可满足一部分百姓的医疗需求;“特需医疗服务”高于成本运行,可获取一定的利润空间,属于商业性质,可满足收入较高人群的医疗需求。既然特需医疗服务有准确的定位人群,就没有必要对特需医疗服务过多限制,相反应该重点进行规范和扶持。 -鞍山市卫生局局长巴福荣:基于国情,我认为对特需服务,从长远看不能搞一刀切,10%的指标规定不科学。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根据各地、各医院的实际,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进行。 反方:加以限制很必要 [核心观点] 不应提倡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 现行特需服务形式步入“误区” -辽宁省人民医院院长董齐:就目前情况看,不少公立医院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存有误区,如认为特需医疗服务就是让病人吃好、住好,把病房变成宾馆,只注重改善“硬件”,忽视医疗质量的提高;处理不好普通医疗与特需医疗的关系,在普通患者就医还需要排队等候的情况下,追求开展特需服务,造成普通患者与特需患者之间争吵,患者与医院争吵。这是本末倒置的做法,得不偿失。 -沈阳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付强:我国公立医院的办院目的是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满足大多数人就医的需要,而特需服务是在现有医疗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为少数人提供的特殊医疗服务,这必然要占据一定的医疗资源,使一些医疗机构的人员、房屋及设备更显紧张。不仅公平性难以保障,还导致医疗机构内部不同科室及医务人员之间,人为地产生了不公平,不利于建设和谐医院。 另外,从医疗市场发展的需求看,特需医疗服务应该由专门的医院提供。所以,公立医院不应提倡并设立这种服务项目,应将更多的医疗资源用在解决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 -沈阳市妇婴医院院长曲文玉:在我看来,特需医疗服务不应由公立医院提供,因为公立医院的医疗资源是“公共”的,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医院开设特需医疗服务,势必要抽调最好的医务人员,使用最好的仪器设备为少数人服务,这都影响普通医疗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意味着公共医疗福利的减损。 要有明确“定位” [核心观点] 理性看待特需医疗 -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院长李铁男:对于特需医疗,我的观点是不鼓励、不限制,应从卫生医疗工作的目标及经济运营的角度进行理性思考。 特需医疗服务也属于一种应有的“社会服务功能”,既不能简单“封杀”,也不应过分指责。 需加强监管 [核心观点] 政府要宏观监管 -沈阳医学院沈洲医院院长冀慎泉:现在,不少医院都开展了不同层次、不同项目的特需医疗服务,但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绝不意味着可以滥收费,必须坚持按质论价原则、合理收费原则、比例适度原则、利益合理分配原则,这样才能减少弊端,所以,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宏观调控。 -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董宏伟:政府对特需医疗服务不必限制,但必须监管。因为享受特需服务的人群不存在“看病难、看病贵”,这种服务就应受市场调节。而政府应规定享受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全部自费,不能享受任何优惠政策,而且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在此基础上,加大监管力度,真正让特需医疗服务“货真价实”、“物有所值”。 开展特需医疗表面看是适应市场需要,其实是变相地降低公共医疗的服务水平,是对普通病人的一种不公平,也是导致“看病难、看病贵”的一个重要因素。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