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华士12年喝还是不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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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7日 04:05 第一财经日报 | |||||||||||
近日,一则依据单一匿名信源,指称极为畅销的洋酒“芝华士12年”真实成本只有人民币25元的报道,在业界掀起了一阵不小的骚动。该报道同时称,内地根本没有真正意义上的12年酒。不管最后真相怎样,赶在消费旺季的中国“年关”出了这起事件,对于芝华士品牌的拥有者保乐力加集团,这家欧盟境内最大的酒类生产商多少有点“流年不利”的感觉。 不过我们并不关心“芝华士12年”的利润是否够得上暴利,因为问题的核心其实不在
退一步讲,法律也已经表明,只有当一个产品的生产者利用了自身的优势市场地位,作出了剥夺消费者选择权的情况下,所带来的暴利才是违法的。但是相关事实是,“芝华士12年”在中国市场本身就是以一种奢侈品的形象,而不是以一个必需品而存在,也因此,所谓的“暴利”行为在法律上并没有被禁止。由此我们对上述报道的公信力产生了一个合理的怀疑,那就是这样的一个指责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因为在这起事件中,售价的确定完全是市场行为。 长久以来,普通民众对于大众媒体给予了巨大的信任。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也赋予了大众传媒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力。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合理地利用这种权力。 作为一个严肃、负责任、强调公信力的媒体,有责任维护媒体在大众中的公信力。我们认为,通过指责一家非垄断的奢侈品生产者的“暴利”,有违媒体的职业道德。作为媒体我们不能,也不应当干涉任何自由竞争的市场行为,当然,这种不干涉的前提是厂商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 所以,我们关心的不是价格本身,而是“芝华士12年”,真的是12年吗? 芝华士的生产商在事后发布的公告称,苏格兰威士忌的酿造受到英国政府的严格监管。产品完全符合苏格兰威士忌法案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生产。 我们现在不完全清楚,欧盟法以及英国法中是如何规制“芝华士12年”的生产的,不过我们很清楚,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任何产品必须遵守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条、第20条的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因此,我们认为,尽管最初报道信源存在极大疑问,但事实上该起事件目前已经逐渐引起了广大消费者关注,中国的工商管理部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理由考虑就此事发言或采取进一步的调查行动,要求对方提供详实而可靠的相关证据支持。毕竟,一定意义上,这已经不仅仅是一家报纸和一家跨国公司的争论了。 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0条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工作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同时,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而且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因此,当前对于“芝华士12年”的生产商来说,更有力地证明自身清白的最好办法,莫过于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产品的质量检查。我们相信,如果在中国市场销售的“芝华士12年”本身是完全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的话,不仅可以澄清那些不严谨、不客观的报道,对于中国市场为数不少的忠诚于苏格兰威士忌的消费者,更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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