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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有违法律公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 02:3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吕青

  1月24日,有媒体报道了这样一件事情:在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然而,给其中是农村户口的一名少女的赔偿,却不及她的有城市户口的同学的一半。这件事情发生在重庆市郭家沱。"不是说人人平等吗?法律为什么不一视同仁对待死亡?"失去爱女的何青志夫妇在悲伤之余,发出这
样质问和呐喊。

  赔偿标准的不同,让何青志夫妇不得不承受失去爱女之后的另一种痛。如果说这种质疑令人伤心的话,那么,另外一种"庆幸"的声音则显出冷酷的一面。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肇事车主刘寰成为北京首例以身试法者。在法院裁定其赔偿死者方约15万元后,刘寰感慨道:"很不幸,我成为新交法实施后的这样一个榜样。但我觉得惟一幸运的是,死者是农村户口,如果是城市户口,按照新交法的赔偿规定,我要支付更多的赔偿,那将是天文数字。"

  当刘寰的这一感慨被媒体报道后,激起一片义愤。然而,刘寰的感慨却有依据: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自此之后,连续出现多起"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案例,几乎每一次都引起较大争议。

  《解释》首先是与《宪法》相违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重庆一位律师,曾经据此向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了违宪审查的申请,恳请全国人大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此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并予以纠正。

  除此之外,《解释》也与相关法律相违背。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其中,并没有对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城镇居民进行区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精神。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虽然参照了《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却对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城镇居民进行了划分。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也没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之分。

  在同一部法律之下,对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城镇户口进行细分,不仅有违法律公平,也违背起码的伦理,因为人的生命是生而平等的,赔偿金以户口区分,在事实上打上了不平等的烙印。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曾就该《解释》的出台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为了确定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司法解释多方征求了国家统计局等有关专业部门的意见,将民法损害赔偿理论与有关专业技术指标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使赔偿标准合理化。"合理化的说法,得到一些人的赞同。基本理由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各个区域生活成本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然而,以户口划分是否就可以做到"合理化"呢?曾有人提出质疑:如果一个农村户口却是百万身价的养殖大户和一个城市户口的无业游民同出车祸,前者赔偿标准不足后者的一半,这合理吗?更何况,这个所谓的"合理化"《解释》本身就是与《宪法》相违背的。

  既然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做到"合理化",出台《解释》的前提就成了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公正的方案就是"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让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性,得以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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