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航空公司曲解的国际惯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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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 17:19 燕赵都市报 | |||||||||
因航班超售,一乘客在首都机场未能上飞机,航空公司给予该乘客400元赔偿,航空公司称,超售是国际惯例,也是民航总局允许的。 买了飞机票却上不了飞机,而且超售是被民航总局允许的,竟然还是国际惯例,这也太不可思议了吧?但到互联网上一查,超售还真就是国际惯例呢。据介绍,国外做了一个调查,每卖出1万张飞机票有200个消费者不乘飞机,也就是空了200个座位,不能实现利益最大
但我们国内的情况一样吗?首先,人家的超售是首先告知的,买与不买决定权在自己,但咱们这里的乘客却根本就没有知情权,一旦出现上不去飞机的情况,麻烦都是你自己的。其次,人家的超售有明确的赔偿标准,但咱们这里没有。捎带还有的是,中国民航超售票据说5%,但国外一般却是超售2%,各方面的条件都不如人家成熟,超售比例却比人家高上一大块,这就是我们执行的所谓的国际惯例。 这也就是说,尽管超售是国际惯例,但抛开这种惯例违不违法不说,咱们的航空公司执行的不过是一种被他们“强奸”了以后的国际惯例而已。而这种强奸后的国际惯例却不是个别现象,比方对行李丢失的赔偿玩的就更过分。1月19日《新京报》报道,一位乘客乘坐飞机时,托运的部分贵重行李丢失,对于航空公司按每公斤20美元赔偿的处理,乘客认为不合理,但航空公司称这是国际惯例。但真正的国际惯例是什么?有评论者告诉我们,按照《蒙特利尔公约》最高能拿到约1350美元的赔偿,而且去年7月31日,《蒙特利尔公约》已经在我国正式生效。 不在保护消费者(尤其是国内消费者)权益方面下工夫,反而是动不动就搬出“国际惯例”来说事,这就是一些国内航空公司的习惯性做法。 刘兵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