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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持股培育国企经理人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 07:35 第一财经日报

  日前,国资委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允许大型国企管理层成员在企业“增资扩股”时持有企业股权,但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

  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界定“管理层”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管理层通过增资
扩股持股不包括对管理层实施的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二是持股的管理层成员需具备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上岗或是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条件;三是这种行为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且包括各成员在内的管理层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四是管理层增资扩股的操作过程必须规范,管理层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五是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六是管理层成员存在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等五种情况的,该成员不得持有企业股权。

  这些规定尽管是非常严格的,但是毕竟为大型国企管理层价值的实现提供了重要途径。

  首先,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企搞不好,可以罗列出很多条理由,但最直接与利益相关的是我们没有把产权和股权到位地给企业家和业务技术骨干,出现了“59岁现象”甚至“39岁现象”,一些企业家走“歪门邪道”并不鲜见,产生了巨大的职务消费等代理成本。大型国企管理层和业务技术骨干增量持股才能够盘好国有产权和股权,才更具有经济意义,更具有社会经济效率,更具有综合性社会经济与政治效益。

  其次,这一规定是对以前规范国企改制文件的有益延伸或补充,也是规范国企改制制度框架完备的标准。中小国企的改制,企业的管理层已经可以实现自己的持股和控股了,这主要体现在中小国企存量产权的转让和改制。当然,也必须是在规范的条件下实现管理层持股或管理层收购(MBO),这方面的规范文件已经实施,主要的就是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2005年4月国资委、财政部共同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两个文件。这次《实施意见》中规范的不是向管理层转让国有存量资产,而是企业增资扩股时管理层持有企业股权,这非常有利于大型国企管理层价值的实现。

  第三,过去大型国企管理层有行政仕途升迁的追求,而现在通过公开招聘、公开招考和企业内部竞争、竞聘上岗的管理者,行政仕途升迁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不实施增量持股激励不利于留住和吸引优秀的企业家为大型国企服务。

  第四,管理层持有大型企业非控股股权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在国外一些大企业中得到了验证,是一些市场经济国家激励与约束企业管理层的重要制度,从我国一些国有大企业的前期实践来看,效果也不错。只要严格控制、规范操作,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持有本企业少量股权,一般不会导致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可能有利于促进对其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

  当然,文件中的一些规定尚需在实践中具体把握和细化操作,如大型国有企业往往是国家垄断性的,其业绩未必就是管理层努力工作的结果,如中石化和中石油的业绩与管理层的相关性就很难证明。文件中“经

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操作上也比较难掌握。

  总之,国有企业改革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必须把握方向,规范改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是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管理层价值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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