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煤团凸显的双失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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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 00:51 中国经济周刊 | |||||||||
《中国经济周刊》评论员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温州“炒煤团”之报道不时见诸报端。这些长篇累牍但又浅尝辄止的文章,揭开了一个个黑洞洞的井口,而其内里究竟何如,却也依然深不见底。 这是一个虽反常但必然的局面。即使是在最基本事实的掌握上,有说法称温州煤商
譬如说,生死攸关于“炒煤团”命运的政策主张主要有两条:其一,以山西长治为典型的、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为由头的大规模整治清剿行动;其二,浙江省政府近日发布2006年“一号文件”,明确规定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非公资本都可以进入。乍看之下,两者不仅不矛盾,而且足可相互配套,但在实际运行中,其间的空白点又是如此之多,以至于温州资本跨省投资这一再平常不过的现象,必须再次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 纲不举则目不张。根据已有的较无争议的资料,我们对“炒煤团”的关注最后落脚在以下两点: 首先,从“炒房团”到“炒车团”再到“炒煤团”,急于寻求利益回报的温州资本一次次站到了公众评判的风尖浪口,就某种程度而言,这种惘顾公共利益而一味见缝就钻的取向,也确实显著表现为市场失灵之痼疾。而问题则在于,就在温州炒家四处游走的背后,显然存在着对于民营资本过于严格乃至歧视性的投融资限制。出于资本逐利的天性,倘若政府不能对其实行有效的疏导、引导,则必然陷于被动的、事后的、四处扑火式的疲于应对中,更逞论合理运用更具经济人理性的民营资本服务于经济体效率提升的长远大计了。 其次,不同于“炒房”、“炒车”,“炒煤”所进入的领域是高度管制下的,仰仗的手段是非炒卖型的,面临的调控手段是非市场化的,它所带出的对于制度缺陷的拷问更深刻地烙有转轨中的中国特色。眼下,对于温州“炒煤团”的指摘很容易集中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正义公理上来,对其一关了事更是足慰人心立竿见影之举手之劳。我们且不论山西、云南等地(其实也包括浙江)的做法是否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嫌疑,最起码,如同“炒煤团”之所以能够发展壮大一样,这种做法仍然暗示着诺斯悖论的发生,即,一旦政府具有了过分强大的力量,那么,那些管理该政府的人便会利用这种力量来谋取自身的利益,而以牺牲社会其他人的利益为代价。很难想象,在这个充满不确定因素、寻租求租难以杜绝的市场中,新的经营者、监管者能够自觉契合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纵上所述,“炒煤团”现象的发生、兴起、式微,它的生命轨迹中时时表现为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相互强化。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而其根本性的破解之道,则如达格尔所指出,政府的权力应该是强大同时又被有效限定了的,从而使追求私利的冲动为着私利的目的不得不去做增进公共利益的事。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