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自备法院的自裁闹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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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 |||||||||
周士君/文 一贯以垄断面目面世的“铁老大”,其垄断优势也往往是全方位的。火车票价包含强制保险费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案,日前被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以政务院(国务院前身)财政经济委员会1951年4月24日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为依据,驳回了旅客黄金荣的诉讼请求。“铁老大”如此“诉讼不出家门”,方便则方便矣,却分明有自案自裁之嫌
实际上,在以往的审判过程中,铁路运输法院刻意偏袒铁路部门的情形便时有发生,以至于有舆论强烈要求撤销其铁路运输法院。的确,作为铁路部门的“自备法院”,尽管铁路运输法院从其属性上渊源于国家司法权,但其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遗存”,如今依然在隆隆作响,更是很难摆脱其为“铁老大”保驾护航的一种特别的身份背景,不仅难以体现严肃、公正、文明执法的宗旨,更违背了现代国家司法一元化体制的根本原则。这也是近年来要求撤销铁路运输法院的声音一直此起彼伏的原因所在!对此,天津市红桥区政协委员马增悦如是说,“跟铁路打官司很少会赢,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官住铁路的房开铁路的车拿铁路的钱,怎么可能不按铁路系统的利益来判案呢”? 在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当年“铁老大”的特别身份早已演变为名副其实的企业实体,而企业是不能“自备法院”的,故铁路运输法院尽快从铁路企业的肌体之上剥离开来,便成为下一步铁路改革中的当务之急。假若“铁老大”依然是铁路运输法院法官的“衣食父母”,铁路运输法院也就难免成为“铁老大”用以维护其自身利益的“自备法院”,其法官也便根本不可能具有独立的司法判断力,又如何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呢?在任何情况下,产生权利争议的各方都应该听从第三方的裁决,此乃一条不可逾越的自然法则。霍布斯在其《论公民》中论述道:“人们不应该成为他自己的案例中的公断人或裁决者。”而眼前的铁路运输法院,恰恰公然违背了这些自然法则! 当然,作为公民也好,消费者也罢,要尽快摆脱铁路“自备法院”自案自裁的尴尬,恐怕还有赖于铁路改革需尽快摆脱其改革者同时又是被改革者的身份窘境和改革怪圈!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