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收退票费是法赋民权而非行政恩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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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 09:00 中国青年报 | |||||||||
贺方 春运已经拉开帷幕,但由于全国大部分地区出现大雾或降雪天气,正常的交通秩序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此,交通部近日要求,对于天气原因造成班车延误并要求退票的旅客,必须免收退票费。(《新京报》1月18日)
急切盼望回家的兴奋之情被天公所败坏,已经让人烦了,如果在天灾面前再多一道人为阻隔,乘客会窝火!近年来饱受诟病的“退票费”就是这样一种“人祸”,从这个意义上讲,免收“退票费”正当其时。不过我们注意到,免收退票费的决定是交通部发出,也就是说,这是一个行政命令,而车票所负载的承运合同却是一种市场行为,问题是,行政手段能否干涉市场交易行为? 答案至少应当是审慎的。以法治为依托的市场经济一个基本准则是,市场能自己解决的问题,干预就不应存在。在穷尽市场自我调节手段依然无能为力之际,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的行为才具有合法性基础。因天气原因造成班车延误,从法律术语上讲,这是不可抗力的一种。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其实意味着,在出现天气原因导致班车延误的情况下,承运合同的当事人完全可以解除合同。 在法律视角下,合同被解除后,回复原状是一个必然的结果。对于承运合同而言,回复原状就是乘客退票,运输部门退还车票费。也就是说,“免收退票费”已经为合同法所明确规定,不需要行政部门通过行政命令“画蛇添足”了。 我们完全理解交通部“免收退票费”的良好动机,但我们却不得不对行政权力对市场的干涉抱以高度的警惕。法治社会建构的一个基本准则是,行政的归行政,法律的归法律,而且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旦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命令比其更上位的法律更有效的话,那么法律的威权就颇值得怀疑。 虽然,不论是依据《合同法》还是交通部的要求,“免收退票费”是异曲同工,但不同的“路径依赖”折射出的法治进路却大相径庭。既然一纸行政命令能够来得比法律更为有效,那么在“违法”的路径上,一纸行政命令同样可以让法律“无地自容”。一般情况下实施的“20%退票费”就是典型一例,这一本应该是契约双方自由协商的“违约金”却被行政方以行政命令强行“规定”下来,成为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 不管是合法的行为还是不合理甚至违法的行为,其最终的效力依据在于具体主管的行政部门的命令,这不能不说是法治社会的一个悲哀。当权利的合法性无法从法律处寻找到依据时,这种权利的稳定性就值得担忧。因为,消费者本来可以通过市场本身争取或者行使的权利,不得不以行政权力为依托时,消费者的“自我赋权”(交易相对人的谈判协商权利)就会被“行政恩惠性赋权”所取代,而这最终很有可能沦为可怕的“人治”,行业“霸王条款”也会因此而生。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