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我们选择怎样的未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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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5日 14:58 经济观察报 | |||||||||
本报评论员 章敬平 我们的记者和我们的同行告诉我们,望穿秋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炮轰”下,被暂且搁置了。以《草案》全民大讨论为契机,莫衷一是的违宪之争,将一个大时代的选择题,呈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代表中国人民利益的全国人大代表而言,他们面临挑战和考验。
我们获悉,北京大学一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上书全国人大,断定《草案》“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在“开历史倒车”。他认为,《草案》改动了原《民法通则》,删去了“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规定。 一如我们过去常见的那样,对这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拥趸和批驳,也随之滚滚而来。网络世界中,一篇从所有制与所有权分离出发的文章,批驳那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错误地理解了公有制的内涵。他认为《草案》删除社会主义公有制这种政治表达并没有违反社会主义原则,《草案》要表达的是“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同等重要”的思想。 究竟是前者在“奴隶般地抄袭苏俄民法典传统和概念”,还是后者“奴隶般地抄袭资产阶级民法和概念”?这个看上去属于法学家时代的新话题,事实上是过去的“国私之争”的翻版。三年来,从修宪之争,到郎顾之争,再到刘国光的经济学“领导权”之争,直到当下的草案违宪之争,虽然话题由经济学转为法学,问题的核心并未发生变化:是重返国家所有制,还是强化市场化改革? 我们不愿以马克思说过什么没说过什么参与《草案》的争论。法学家们比我们更为清楚地懂得,法律来自于生活,再伟大的理论也敌不过常青的生命之树。我们诚挚地相信,国有产权并不必然高于私有产权,保护国有资产不是轻慢私产的理由,私有产权业亦非当下贫富分化的根源。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代表们,必须在争论的两者之间舍其一。站在自由市场的立场上,看“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挂在嘴边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立法原则”等等词语,可能会不以为然,但在宪法明确宣示“四项基本原则”的中国,这些词语对政治家的压力,可能超出一般公众的想象。 我们翘首仰望作为最高立法机构的全国人大,希望有资格摁表决器的全国人大代表们,能以政治家的智慧和胆识,冷静回应法学界的争论。和谐社会应是和而不同的社会,自由地争论本身就是一件好事。政治家无须像法学家那样,以阴谋论看待不同的论说,亦无须怀疑上书者是不是沽名钓誉,妄图以绝响搏出位。我们主张,政治家们采信哪种观点的准绳,既非意识形态化的教条,也非高尚或者卑劣的道德宣示,而是为草案注入一种什么样的灵魂,使它更好地关照中国民众的福利需求。正是这一点让我们知道,我们此刻身处何处,又要去往何方? 我们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代表们:请将细枝末节的法律条文留给术业有专攻的法律家们,你们所要思考的,是中国如何选择未来的大问题。尽管有关国家命运宏旨的《草案》被暂且搁置,终有一天需要你们做出选择,而非争论中喋喋不休的任何一方。我们期待你们做出一个充满智慧的公开无畏的选择。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