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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海外投资的美日政府经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 17:07 21世纪经济报道

  报告方: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

  执笔人:曹红辉

  随着中国实力企业“走出去”步伐急促,关于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研究越来越深入。从联想“蛇吞象”收购IBM PC业务的“气壮山河”,到长虹因合作伙伴美国APEX公
司涉嫌欺骗而背上巨亏包袱;从浙江华立天价收购飞利浦的CDMA项目后“悄无声息”,到中海油收购优尼科无功而返,“走出去”或试图“走出去”的企业个中滋味可谓有喜有忧、有得有失。

  “走出去”是中国实力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必经之路,事关

中国经济长远发展。在中国企业海外试水的路上,需要借鉴国际成功经验。而各国企业在走出去实行国际化投资与经营的过程中,来自政府层面的金融支持政策是最重要的推动与支持因素。本报告对世界最大的两大经济体美日两国支持本国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政策体系加以比较,为中国建立“走出去“战略的政策支持体系提供启示与借鉴。

  美日投资保护制度

  美国最早于1948年开始实施“马歇尔计划”时,率先创立了这一制度。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奖励、促进和保护私人海外投资的安全与利益是美国政府始终如一的基本政策。1961年,美国国会通过新的《对外援助法》修订案,同年设立国际开发署接管投资保证业务。从这一年起,美国政府规定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仅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到1964年已认可的海外投资保证总额增至15亿美元,1967年5月,同美国签订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达79个。1969年,美国再次修订《对外援助法》,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它是联邦行政部门中的一个独立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部门,承担大部分国际开发署的对外投资活动业务,现已成为主管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保证和保险的专门机构。

  1956年,日本继美国之后在世界上第二个创设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于1957年追加了海外投资利润保险,1972年1月,创设了旨在开发进口海外矿物资源投资保险制度。此外,日本政府积极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以改善对外投资环境。企业对外投资需要保险时,可申请使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海外投资的本金和利益进行保险。中小企业因对外投资而从金融机构贷款时,可向各都道府县的信用保证协会申请使用“海外投资关系信用保证制度”,享受担保服务。

  1964年,日本还设立了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对海外投资采取了种种优惠、资助措施,其中包括税制优惠。对于向政治、经济方面不稳定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投资的企业,首先考虑在税制方面弥补投资风险,促进海外投资。1970年新设了石油开发投资亏损准备金;1971年,将资源对象扩大到石油以外,设立了资源开发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该制度旨在给予为谋求稳定地获取海外基础资源而进行投资的支持。1973年统一合并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和资源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设立了海外投资等亏损准备金制度。

  政策支持多维空间

  ——税收优惠

  美国政府早在20世纪初就开始对私人对外直接投资实行纳税优惠。后虽经多次修改,但仍是政府支持和鼓励美国私人海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工具。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主要是税收减免、税收抵免、税收延付、税款亏损结算和亏损退回等等,以及关税方面的优惠,主要是通过实施“附加价值征税制”来实现。1962年后,日本开始对海外投资收入实行税收抵免,并逐步扩大作为税收抵免对象的种类。

  ——外交支持

  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以及利用国际经济组织,美国政府对本国私人海外直接投资进行外交方面的支持与保护。二战后,美国制定了许多旨在保护美国私人对外直接投资利益的法律,其中重要的有《美英贸易和金融协定》、《经济合作法》、《对外援助法》、《肯希卢伯修正案》及1974年贸易法中的限制条款。此外,美国还广泛利用它所发起和参与的国际组织为本国海外私人投资服务。

  为保证海外企业的权益,确保最惠国待遇以及促进与缔约国的资金、技术交流,日本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截至2000年,日本已与埃及、斯里兰卡、中国、土耳其、香港、孟加拉国、巴基斯坦、俄罗斯等8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财政资助

  美国私人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来源虽然主要靠公司自有资金的积累和从银行或其他渠道的借贷,但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也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其中,美国进出口银行与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在这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利用对外援推动私人资本输出也是美国政府的一贯方针,几十年来所采取的主要方式有:把美国提供援助与受援国为美国私人投资提供方便联系起来,做出有利于美国资本扩张的许诺,为美国公司参与项目建设、扩大投资提供有利条件。

  日本是发达国家中促进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最为积极的国家之一,至少有8个机构参与对外直接投资的促进活动,而且大多与发展援助结合在一起。如日本在企业对其海外员工进行培训方面,可使用“海外技术者研修制度”。即委托海外技术者研修协会对其海外员工进行培训,对此政府可提供一定比例的补助金。企业组团赴海外调查时,可使用“海外投资调查辅助制度”,以得到日本政府的资助。

  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

  ——美国进出口银行

  美国进出口银行的宗旨主要是促进美国产品在海外的销售,为外国大规模经济开发项目购买美国设备、原料和劳务提供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在对外贷款业务中,有两项贷款是专门支持跨国公司向外直接投资的:一项是开发资源贷款,用于某个国家的资源开发,特别是战略物资资源;一项是对外私人直接投资贷款,即对国外的跨国公司给予贷款,帮助它们扩展业务,提高在国外的竞争力。

  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除以投资保险为主业外,还按公司规定的条件对私人投资提供资助,尤其是鼓励美国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海外直接投资,以开发正在成长中的市场潜力。美国进出口银行不以赢利为目标,1984财政年度亏损3.4亿美元,1986年度亏损3.3亿美元,1987年度亏损4.3亿美元。到2000年以后,其所有者权益净值变为负数。但由于其资金大部分来自于财政部,不会产生支付危机;即便是出现了亏损,它依然能够尽最大可能为美国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除美国进出口银行为美国私人直接提供贷款之外,另一个比较活跃的机构是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自1969年成立以来,OPIC在鼓励美国私人向发展中国家以及转型国家投资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目前,由OPIC提供融资和担保的新、扩建项目遍布全世界140多个国家和地区,范围涉及农业、能源、建筑、自然资源、电讯、交通、销售、银行和服务在内的各个工业和经济部门。

  OPIC是一家自负盈亏的政府机构,它通过提供一般商业上所得不到的金融服务来帮助美国私人企业扩大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投资。这些服务包括长期政治风险担保,以及追索权有限项目融资,它们全部是以美国政府的名誉和信用做担保的。OPIC最多能为一个项目提供四亿美元以上的资金,其中两亿多美元为项目贷款,另外两亿多美元为政治风险担保。OPIC通过销售此类服务来获取收入。因此作为一个自负盈亏的机构,OPIC每年都有盈利,非但不花美国纳税人一分钱,相反却为政府积累了高达二十六亿美元的资产。

  OPIC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帮助美国投资者扩大海外投资、减少相关风险:通过提供贷款和贷款担保为企业融资;支持那些为美国公司投资海外项目而投入的私人投资基金;为投资可能产生的一系列范围广泛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尽力为美国商界提供海外投资的机会。

  OPIC只对美国人投资的新项目、私有化项目,以及现有工厂的扩建和改造项目提供融资和担保,同包括大中小公司在内的约400家美国客户保持经常性的联系,还针对性地逐个帮助小企业将其一流产品和服务推销到海外。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等,也属于这类机构。这些特别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不仅期限较长,而且利息较低,有时甚至是无息的,这为本国投资者充分利用国家资本进行境外投资和获取高额利润提供了机会。

  近年来,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不断增多,大大超出了提供资金支持的范围,如分担海外投资公司部分市场开拓和投资试验的费用、向参加投资的私人公司提供情报咨询和进行可行性分析等服务。

  此外,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为走出国门的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担保,包括货币不可兑换风险担保、财产被没收风险担保、政治动乱风险担保。另外,它还提供一些专项风险担保,如租赁担保、石油天然气项目担保、自然资源项目担保等。这些担保项目解除了美国企业的后顾之忧,鼓励了企业向发展中国家的一些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率高的项目进行投资。

  ——日本进出口银行

  成立于1950年的“日本进出口银行”在为日本跨国公司提供直接资金支持方面最具有代表性。起初,该银行主要是为日本工业化出口提供贷款同时为进口融资。自1957年起,日本进出口银行开始为日本企业的投资活动或海外经营项目提供海外投资贷款。贷款可直接提供给国外合资经营企业或外国政府,可与日本金融企业一道提供联合贷款与贷款担保,也可对在日本境外从事带有公共性质项目经营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其职能包括:为日本企业在国外企业中参股投资提供贷款;为日本企业对外国政府或企业提供贷款而给予贷款支持,并为企业在日本境外进行风险经营提供长期资金;为日本企业向欲参股日本持股企业的外国政府或企业提供贷款准备金;为日本企业参股设立在日本境内的对海外投资企业提供贷款;为日本企业在海外经营项目所需资金提供贷款等。1957~1967年,日本进出口银行为143个项目提供了贷款支持,约占日本制造业和非矿产、能源资源开采业对外直接投资的1/5;而1992财政年度和1993财政年度,该银行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的贷款约占其融资总额的40%。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日本进出口银行设立了海外投资研究所,与通商产业省所属的亚洲经济研究所相同,是根据特别法设立的专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情报和促进投资活动的信息机构,不仅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从项目考察论证、施工组织设计到组织实施全过程的信息咨询和操作服务,而且还提供项目投产后所需最新、最可靠的市场动态信息和产品销售网络渠道等。

  ——日本其它政策性银行

  日本发展银行是在原日本发展银行和东北金融公司的基础上,吸纳日本地区发展公司和日本环境公司的借贷功能而于1999年10月1日成立起来的。原日本发展银行成立于1951年,其业务内容定位于以“引进来”为导向,是为国内开发服务的,其国外分支机构相对较少,共有7个代表处,分布在华盛顿、纽约、洛杉矶、伦敦、法兰克福和新加坡。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近年来为日本积极扩大海外投资发挥了更重要的积极作用,其前身是日本进出口银行和海外经济合作基金。这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目标是在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展开竞争的前提和不以盈利为目标的原则下,通过发放借贷和其他金融活动,致力于促进日本的进出口和海外经济活动,稳定国际金融秩序,促进发展中地区的社会发展和经济稳定。

  其主要业务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国际金融合作,二是海外经济合作。政府为银行提供了充足的资本金和稳固的业务融资渠道:资本金、准备金和营运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低成本的资金来源既规避了有关补贴的国际规则,又有利于防范风险,而且该行还可享受免税优惠(法律规定免征登记税、执照税、不动产购置税、汽车购置税以及部分特种土地税),确保了政策性银行的低成本运营,便于为本国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它在成立之初,主要通过财政资金为船舶、车辆、成套设备等出口项目提供长期信贷,随着日本的经济重点逐步由单纯出口导向转向海外投资,日本政府综合采用出口信贷与对外发展援助相协调的方式,为日本培植海外市场。

  从其产生发展过程看,在每一个历史阶段的业务演变都充分体现并配合了日本经济和政治发展的需要,将出口信贷和开发援助、支持进口和海外投资充分结合。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发展银行合作,为私营企业的资本投资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国内私人投资项目在走出国境之时,其项目往往具有高风险,利润前景不佳,难以从私人金融机构获得支持,JBIC就提供股权和贷款两种形式对这种行为予以支持。在接洽海外政府项目贷款时,主动为国内企业寻求业务。

  除金融支持之外,JBIC每年还对海外直接投资的当前和未来发展趋势(尤其是三年期的发展趋势)加以预测,提供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引导、帮助FDI活动。就其自身业务而言,JBIC每三年修订一次中期发展战略(三年期),让国内企业了解其发展取向。当前,JBIC的机构设置充分显示了服务为导向的理念:项目发展部进行项目识别、建设和监控;项目融资部管理项目风险;开发项目分析部负责项目技术方面的审查;公司分析部负责公司信用审查;国家经济分析部对国家主权信用等级进行广泛分析;环境和社会发展部处理环境和社会事宜。

  对海外资源开发的支持

  由于工业先进国都是能源消费大国(对原材料的依赖程度会随着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而有所降低),它们更容易将这个问题上升到国家层次上进行总体设计。美国法律在对一般性企业和国内产业进行限制垄断的同时,对资源性行业和外向型行业网开一面,《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允许美国资源性行业实行行业垄断,培育资源性企业主体的规模,争取根本的竞争优势。《经济合作法》、《对外援助法》、《共同安全法》等则扩大了本国跨国企业在海外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保护范围,通过签订各种双边、多边协议保护企业多种权利,免受歧视性待遇。

  对资源性企业,除提供常见的融资支持、贷款保证和投资保险之外,还针对资源开发的不确定性,由政府出面,建立和维护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系统,利用地质勘查技术优势,向跨国企业提供信息服务;针对资源的日渐耗竭性,早在1913年在税则中就正式将资源耗竭补贴制度化,允许企业在税后净利润中扣除一定比例,用于寻找新资源;而在企业自身能力不能涉及的领域,政府还会采取非经济手段予以协助,有时甚至不惜为此动用军事力量,尤其在油气资源方面表现最为突出。

  众所周知,美国在中东多年来苦心经营,近年则将注意力转向中亚地区。通过对外投资美国控制了该地区大量的石油资源和天然气资源,尤其是通过加强军事联系,确保油气供应安全,这一意图表现得最为明显的是绕开俄罗斯,耗资36亿美元,历经10年建成从里海到地中海的全长1770公里的BTC(Baku-Tbilisi-Ceyhan,即巴库-第比利斯-杰伊汉)输油管线,以确保里海油气输出。

  日本是个资源十分贫乏的国家,迅速完成了工业化后本国的资源也消耗殆尽。二战后,日本所用资源基本上依靠进口。为保证对矿物原料的需求,日本政府很早就制定了完善的全球资源战略。除长期大量进口并进行有计划的储备外,日本积极推行海外矿产勘查补贴计划,鼓励境外开矿。由于国外资源对于日本的极端重要性,除其他类型企业可以获取的融资、保证和保险之外,资源性企业还可以获得更多的支持。

  日本政府还积极开展“资源外交”,改善和加强与资源国和国际大型资源企业的关系;在海外独立或者与资源国联合进行地质调查,承担资源开发的前期风险,为本国企业申请矿业权铺路架桥;成立海外风险勘查基金(韩国、德国、英国等也有类似的做法),对资源勘查进行事前的补贴,如若项目失败,由基金提供的补贴无需偿还(一般都在50%以上,有些项目甚至可以达到100%),若项目成功,则必须偿还基金提供的补贴,有时还要给出一定的溢价。在与中国就俄罗斯输油管道线路选择的竞争中,日本可谓无所不用其极,充分显示出政府在获取海外战略性资源中的积极主动性与对各种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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