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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 19:49 中关村

  赵弘(北京)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作用在于通过对先发者利益的保护来促进创新。知识产权体系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产业的影响将是战略性的,关系到中关村企业能否保持持续的创新能力,能否在公平的环境中和国外企业开展合作与竞争,能否在世界高科技发展领域占领制高点。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滞后制约中关村创新能力提升

  目前,在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观念错位,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未建立,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园区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错位是中关村民营科技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根据企业访谈的情况显示,中关村企业一方面对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技术的态度多数是对侵犯自己产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深恶痛绝,但另一方面却对无偿甚至侵权使用他人有知识产权权益的产品技术不以为然,观念反差明显。

  第二,中关村企业普遍遭受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围堵。由于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的落后,其后果是多数企业没有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予以实施。在中关村,许多大中型企业都没有设立知识产权事务管理机构和人员,只有少数企业聘有专门的包括专利和商标代理人在内的知识产权律师;在对有关人员知识产权的内容培训方面,多数企业只是停留在一般性的宣传教育上,没有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在国内企业普遍没有树立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同时,跨国公司却已经开始了专利先行的战略和对我国的围堵战略。从目前的专利申请总量看,国外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比重非常大,约占70%以上。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例,计算机占70%,移动通讯占90%,集成电路占90%,生物技术占87%。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的专利数约占高新技术产业申请专利数的2/3,跨国公司在中国申请专利已经包括核心技术和应用技术等各个领域,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空间被进一步挤压。与此同时,外国公司凭借其先发优势,通过专利手段为我国中小企业保护知识产权设置障碍,挤压中国企业的创新发展空间。典型的案例是我国DVD的生产商,需向6C、3C等12家外资企业交纳DVD核心部件的专利使用费,一台均价约500元人民币的DVD,需要交纳各项专利费用20美元。

  第三,合理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尚未建立,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创新的热情。企业做出技术创新决策,是成本收益权衡的结果。创新的实际动力是获得短期的垄断利润或长期的竞争优势,这源于技术创新成果的排他性。然而,外部的市场环境具有企业不可控的特征,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会造成创新者失去获利的可能。据调查,目前我国有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没有创新的企业,在市场回报率方面没有很明显的差距,而且利润率差异远低于创新行为有无的差异,这无疑会挫伤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2004年

信息产业部知识产权中心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共同完成的《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环境调查报告》显示,软件企业的产品绝大多数集中在应用及专用软件领域,从事通用软件开发与销售的企业不足10%,与1999年相比,数量减少近一半。软件的通用性越强,被盗版的现象就越严重。企业为避免软件被盗版而转向受影响较小的专用软件、系统集成或技术服务领域,国产的通用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和应用软件产品有不断萎缩的趋势。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已经使软件产业的整体结构出现失衡。

  现存的不尽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游戏规则的制订者是技术先进的发达国家和技术先行的跨国公司,利益的天平必然是倾斜的;我国缺乏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倾轧的经验,目前也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制衡,虽然中国已经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但是产生效果需要很长时间;包括中关村民营科技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不强,较少用法律手段保护自主开发的知识产权产品及技术,同时,按照WTO规则处理与国外厂商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也不强;虽然已经建立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并于2004年末正式启动“专利引擎”计划,而且在打击盗版方面开展了许多工作,但是在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利用和提高保护能力方面,中关村做的还远远不够。

  政府要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明确知识产权政策导向。在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针对中关村的实际情况,细化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的规定,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机制;逐步取消国外企业、个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享有的特权,对国内外的知识产权实行平等待遇,为民营企业提供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完善各种产权制度的执行规范,尽快制定出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如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定、高科技产品进出口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应在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园区及区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加强组织管理机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工作管理体系。对政府现有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能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高促进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园区管委会作为政府管理开发区的职能部门,应在开发区的层面上切合实际地设立专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并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订相应激励政策,为高新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必要的引导和服务;提倡、鼓励和支持企业组织起来,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等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性和维权性社会组织。

  第三,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和信息平台建设,提高知识产权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大力发展各种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引进和培训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人才,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引导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和规范发展;工商、版权、专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其代理服务水平,使之与高新区“二次创业”的要求相适应;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完善行业规则,引导和约束企业行为,促进诚实守信,切实维护企业权利;组建专利信息服务的平台、知识产权管理的平台和知识产权远程教育的平台,开发规模大、质量高、专业化的专业信息资源库区和通用的面向公众的、方便实用的专利信息检索系统、专家咨询系统和专利信息分析系统,为实施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预警制度服务,帮助企业和科研单位随时掌握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市场竞争态势;建议科技部加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合作,引导和资助中关村园区根据自身的产业特点和发展战略,建立专业专利信息库。

  第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宣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让民营科技企业清楚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克服盲目乐观和因循守旧的思想,增强忧患意识,从而以强烈的责任感去推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企业要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一,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效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做好企业知识产权评估工作,以真实反映企业知识产权的内在价值,更好地发挥其效用;完善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切实保障职务成果完成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创出全国专利名牌产品,进而创出国际名牌产品,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以此推动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二,创新观念,积极采取措施应对跨国公司的专利战略。面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大棒,中关村企业应该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对抗,积极应诉,并在争取自身利益时“锱铢必较”。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在发展自有知识产权的时候也要注意方法。目前我国研发基础薄弱、资金匮乏,发展自己核心技术难度太大,而日本当年的经验或许可以借鉴:在别人的核心技术之上进一步研发形成自己的新专利,即“从属专利”,然后用“从属专利”和“基础专利”所有者形成“交叉许可”,以避免交专利费、受制于人的尴尬境地。采取短期内在技术提升的过程中研究别人的基础专利,以此为基础形成自己的专利群落的方法,这在目前很多标准的基础专利已经被国外大公司掌握的环境下,对我国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有现实指导意义。

  第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及保护能力。一是建立和完善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成果归档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等在内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借鉴国外跨国公司开设知识产权部门的制度建设,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分析专利信息、市场调研、申请专利、制定专利战略等工作;由专人对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科技成果登记与保密、技术资料的加密归档、处理知识产权的侵权和纠纷等负责,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二是加强对科技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尤其是技术秘密给予严格的界定,并采取合法的、有效的保护措施;对于将本企业拥有的、特定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侵害本单位技术权益的,或以流动为名、故意利诱他人披露相关技术秘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运用法律手段追究其相应责任,维护本企业合法利益。三是完善技术合同管理的制度,切实保障企业在转让技术成果时获得相应收益。民营科技企业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有关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入股、联营、培训、中介等合同,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切实保证相应经济利益的实现。-

  (作者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中关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人民政府专家顾问团顾问、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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