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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中的低价竞销行为原因有多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 14:20 国际商报

  沈四宝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本不应受太多管制,但如果实施不正当竞争手段,超出市场管辖范围,为维护平等的市场竞争秩序,行政、司法的补充手段,必不可少。

  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发展迅速,遭受的国外反倾销案也大幅增加,涉案金额和影响面令人吃惊。很多企业出口额虽增长,利润却没有相应增长,甚至出现下降和亏损。

  低价竞销的直接后果,就是国外对我发起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调查。虽然这一结果的产生,源于国际贸易保护加剧、中国出口增长迅速、出口市场结构和产品结构不合理、非市场经济地位等综合性因素,但低价竞销造成同类产品远低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市场价而受人口实、就此遭遇反倾销却是不争的事实,这种现象必须加以规范。

  自WTO成立以来,国外对我发起反倾销调查386起,占WTO成员全部立案的15.21%;我国遭受WTO成员实施的最终反倾销措施272起,占WTO成员全部反倾销措施的17.36%。据相关统计:2001~2004年,国外对我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平均年近50起。据中国WTO研究会《2004~2005中国WTO报告》中“反倾销摩擦”一文中的统计:针对我国的反倾销立案、最终裁定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比率,大大高于多数国家,且大大高于WTO成员的平均水平。

  从这些统计可以看出,我出口产品正面临一经遭受反倾销调查,就使多数出口同类产品的企业承担巨额反倾销税的危险。

  更令人不安的是,发展中国家已取代发达国家成为对我反倾销主体。1995~2004年上半年,发展中国家共对我发起反倾销调查244起,占国外对我反倾销调查总数的63.2%。

  一般而言,由于成本优势,发达国家容易对我发起反倾销调查,但发展中国家这样做就有些不可思议。排除滥用WTO反倾销规则的因素,我出口企业低价竟销、甚至做亏本买卖排挤该国竞争对手是原因之一,某种情况下甚至是主因。 低价竟销的危害不可低估。

  其一,涉案产品由于巨额反倾销税,出口量急剧下降,甚至退出该国市场。据统计:欧美等国对我反倾销涉案超过1亿美元的已达15起。我国加入WTO后,每年直接涉案金额达十几亿美元,如2001年12.5亿美元,2003年18.75亿美元,2004年12.6亿美元,而且涉案产品广泛。根据WTO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一般为五年,再加上日落复审等,一旦一种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极有可能被迫退出该国市场,遭遇灭顶之灾;

  其二,一个国家如频繁遭遇反倾销,进口商为选择稳定和长期的贸易伙伴,会选择遭受反倾销较少的国家;其三,国外反倾销具有连锁效应,我国某一产品在一个国家遭受反倾销诉讼后,由于担心该种产品大量涌入,其它国家也采取反倾销投诉进行预防;其四,在国外遭受反倾销产品的企业,会把销售市场转移到国内或其他国外市场,从而引发国内经济秩序混乱,或遭受其他国家反倾销制裁;其五,该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制裁后,影响该产品上下游产业及相关税收和就业。

  低价竞销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部分出口产品多属于劳动密集型,规模小科技含量低,产品花样少,缺乏有效的市场准入制度,进入国际市场时,不是在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及营销手段上下工夫,而是依靠低价竞争开拓和占领市场;二是由于我在生产秩序方面缺乏有效管理和控制,一旦某种产品有利可图,企业便纷纷上马或扩大生产能力。如2004年我新增纺织和服装生产企业35万家,2005年我纺织和服装生产出口能力大增,但由于市场有限导致出口产品受限。

  低价竞销一般出现在三个阶段:一是遭受反倾销前的阶段,由于低价竞销导致遭受国外反倾销;二是当没有低价竟销行为的企业、花巨资打赢反倾销官司后,一些企业继续低价竞销,导致再度遭受反倾销;三是在遭受反倾销措施后仍低价竞销,导致“复审”时被延长征收反倾销税期限。

  这些低价竞销行为在发展中国家市场上表现很抢眼,有欲演欲烈之势,致使新开拓的市场丢失。据统计:几年前我出口到东南亚市场的普通摩托车平均卖价700美元,现在仅170美元,每辆车平均利润仅6美元左右;我国橘子罐头占世界市场份额的60%以上,但出口价10年间下降2/3;我出口的皮鞋、橡胶及塑料布鞋、球类、伞、鬃刷、热水瓶等6种小商品,出口规模近10年间增长51%,但综合平均价下降21.7%。重庆某公司在泰国市场打拼多年终于站稳脚步,突然国内一家企业以降价50%左右的成本价杀入泰国市场,迫使该企业放弃这一苦心经营的产品。

  企业低价竞销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从企业本身来看,一些中小企业没有严格执行劳动、环保、社会保障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导致“生产成本”极低,以这样的成本加低廉利润闯荡国际市场,必然遭受反倾销。因为在WTO反倾销规则中,倾销一般低于生产成本,而生产成本的核算,是所有生产要素都通过市场来决定。中国许多企业的生产成本却不由市场决定,如人力资本、土地、原材料和税收等。而国外生产企业一般不会出现这种问题,否则将遭到法律严惩。现在国外许多进口商到中国采购必须先验厂,即按照我国环保、劳动、社会保障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对生产厂家进行检验,只有这些方面都合格才签订采购合同。

  从地方政府组织来看,片面追求GDP增长,鼓励企业上马能快速增长GDP的产业,而不是从国内外整体市场环境去定位、从企业长远发展角度去考虑,也是造成出口企业低价竞销的主要原因。

  经济学家吴敬琏曾举例说:“电解铝为什么上得这么多?重要原因是供电价格。1990年代政府给电解铝企业优惠电价,客观上起到误导企业作用。虽然电解铝企业表面上赚钱,如考虑资源消耗的实际成本,这些企业赔钱。我们每一次经济加速发展,如保持9%以上的经济增速,很快就出现资源紧张,经济过热等现象。主要是四方面问题:各级政府在土地、信贷等资源配置中,仍有过大的权力;以GDP增长为主的政绩标准;财税收入增长主依靠生产型增值税;价格扭曲。高度扭曲的土地、水和信贷资源,由于行政定价过低,引导经济活动参与者以浪费资源方式提高增长率”。

  吴敬璉认为:转变增长方式的关键,是将以行政配置为主导的资源配置方式,变为以市场为主导的资源配置方式。在地方政府的“鼓励和照顾”下,企业各种成本当然很有“竞争力”,但也成了一些企业对外贸易中低价竞销的“资本”和“靠背”,单靠这样的竞争优势到国际市场去叫卖,必然遭受国外反倾销,同时也连累国内守法同行,这样的GDP增长应加以反思。“松花江污染事件”和大量“矿难”的发生,均与片面追求GDP增长有关,这样的GDP有关专家已将其界定为“橙色”GDP,因为要将这样的“橙色”还原为无色,需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甚至生命。

  各地方政府执法能力和司法机关执法状况的差异,执法能力的不同,导致一些企业在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不同,也是造成出口企业低价竞销的部分原因。

  相关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和管理措施的缺位、行业协会及商会的行业导向、司法对企业的监督不力,也是造成一些企业对外贸易中低价竞销的原因之一。

  如2004年我国修改《外贸法》后,进出口经营权虽已放开,但政府的宏观管理却未完全配套,以至于出现不少出口企业只顾眼前利益,抢客户、抢货源、对内高价收购、对外低价竟销的局面。更有仿冒者或“三无”企业,变本加厉地低价竞销,最终逼得好企业好产品只能随波逐流。这些现象引起很多正规进口商、进口国相关制造商的强烈反感和不满,不仅恶化了我出口企业国际市场经营环境,也对我出口产品信誉造成损害。国内一些商会和协会,对此现象缺乏有效管理手段,没有相应和有效的制约措施。

  国内相关法律对低价竞销行为的无可奈何,也是低价竞销在对外贸易中盛行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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