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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矿主与治理基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8日 16:12 经济观察报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在矿难频频的2005年,最后一场较大规模的矿难也许就是12月28日发生的山西左云矿难。引发矿难的原因依然是透水。截至1日下午2时30分的消息,遇难矿工人数上升到15名,还有两人下落不明。

  与那些规模更大、伤亡更惨重的矿难相比,山西左云矿难也许没有任何出奇之处。这场矿难之所以引起我的注意,是由于如下语焉不详的报道:“包工头名叫张朴,河南信阳人。事发当天13时,他和侄子张百学就不见了”。发生矿难的“左云县店湾镇范家寺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者朱文才已被当地警方控制,矿方银行账户也被冻结” 。“真正的责任人到目前还是个谜,谁是矿主也很难鉴定。很多人认为被限制自由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实际控股人,(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潘志廷认为他无论如何也摊不上这事”。也就是说,这个在其他报道中被称之为“证照齐全,安全生产许可证也已领取”的煤矿,连真正的矿主是谁到现在都不清楚。

  应当说,在频发的

矿难中,名义上的矿主并不是煤矿实际控股人的事情,绝非仅此一例。为了收集有关材料,笔者在搜索引擎上搜索了一下有关“左云矿难”的信息,不期然却搜索到同一个山西左云店湾镇另一个叫作红窑沟煤矿的矿难消息。这个红窑沟煤矿自2004年4月以来,连续发生3起事故,至少有8人先后遇难。死亡的矿工被秘密运往大同、朔州甚至内蒙古等地火葬。而其中的情节之一,也是“法人代表并非矿主”。

  为什么实际控股人或所有者不能名正言顺地担任法定代表人?原因也许简单又简单,因为其身份不方便。什么身份不方便?无非是两个:一是公职在身,自然无法做私营煤矿的法人代表,于是妻子、兄弟、小舅子等就成为名义上的矿主;二是由于利害关系不方便做名义的矿主,或是掌管某种生杀大权的人物,或是某些掌握真正发包权的掌权人,或是可以对改制拍卖拍板的人物,为了避嫌,或者无法在名义上自己对自己发包,自己对自己拍卖,因而要有另外名义上的代理人。总之,是一种官煤勾结的独特逻辑造就了“真假矿主”的谜团。

  我在《另一种秩序》(见本报2005年12月12日40版)一文中力图表明,一系列矿难中所暴露出来的“官煤勾结”现象,与其说是“这一种秩序中的弊端”,不如说是“另一种秩序中的有机环节”,或者说,官煤政治本身就是一种系统的秩序。我们这里讨论的“真假矿主”现象,就是“另一种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关的报道说,由于找不到真正的矿主,而且该矿“账上几乎没有钱”,目前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的费用全由店湾镇政府垫付。而“真假矿主”造成的问题,显然不仅仅是救援和善后资金没有着落。问题的要害在于,“真假矿主”现象所凸显出来的实际上是“另一种秩序”的精巧,反过来说,就是“这一种秩序”治理基础的崩解与失效。

  多少年来,人们总是相信:只要问题得到重视,只要措施有效,而且能够得到贯彻执行,问题总会得到解决。然而,在治理的基础出了问题的情况下,上述的信念就不能不打上问号。

  让我们看另外一个事例。2004年12月,时任山西省委副书记的侯伍杰,因涉嫌受贿,构成严重违法违纪而被停职并立案查处;2005年9月30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宣布依法罢免侯伍杰山西省十届

人大代表职务。而侯伍杰腐败案的被揭露,并不是因为“纸是包不住火的”,而是偶然被咬出来的。起因是一个叫李满林的人,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死刑。“当他一审被判死刑后,情绪失控,随即供出为自己多年来提供保护的、时任临汾市公安局长的邵建伟”。接着,是邵建伟在被起诉之前,也同样咬出了省委副书记侯伍杰。没有这个“咬”,侯伍杰和邵建伟腐败案能否被揭露,还在未定之数。也正因为如此,某地方大员将该地近年腐败案频发归结为是干部队伍不团结。言下之意就是,如果干部队伍是团结的,不互相乱咬,腐败案就不至于被揭露。不幸的是,在一些地方,这种逻辑却是一个事实。

  回到官煤政治本身。其实,这次的官煤勾结现象被揭露,来得也多少有些偶然。可以说,如果不是靠一些偶然获得的证据,一些官煤勾结的案情几乎永远难以查清。在2004年,娄底市委书记蔡力峰曾先后十几次只身暗访,使得当地涉及“官煤勾结”的46名官员受到惩处。事后他说,之所以采取暗访这种方式是因为“官煤勾结”的问题并不容易发现,因为矿主和干部之间的勾结,包括参股分红不可能公诸于世。而且,“要动的恰恰是要依靠的人”,他们已经构成一张紧密相连的“网”,“他们很有力量”。

  在这次整治官煤的过程中,有两个现象是很值得重视的。

  第一是难以查处的干股。中央的“撤资令”虽然曾经遭到以前罕见的抵制,但在“截止日期”不断推后的前提下,许多地方还是陆续上报了撤资的成果,如撤资多少万元,撤资者达几百人等。对于这些数字是表明撤资令得到有效执行还是受到了有效抵制,还是见仁见智。因为根本就没有人说得清究竟有多少官员入了多少股。更重要的是,官员入的股很多是干股,干股是从来不体现在任何文字上的,法律上视同于无,根本就谈不上撤股一说。对于干股,甚至无从查起。因为一些中小型煤矿都是现金交易,不用发票税票,甚至没有真实的账本。有人称干股这种形式的官煤勾结已经达到“天衣无缝”的程度。

  第二是官煤政治的牢固性。在一些地方,已经传出明撤暗持的现象。虽然有关部门一再重申,要防止明撤暗持,“下一步要严查明撤暗持”,但问题是,暗持者既然敢顶风作案,究竟是魔高还是道高就难以确定。更加值得注意的,则是在整治中的利益重新洗牌,一些更有力量的利益群体取代原来的利益群体。在娄底矿难中,矿主康建国被控制后,娄底官方决定将官员在支华、雄兴两矿的104.8万元“官股”,转让给一个叫康某的老板,并由康某出任支华、雄兴煤矿董事长。同时,认可康建国委托康某行使110多万元股权的行为。据有关报道,康某是如何从康建国手里接管两煤矿,并获得消化“官股”的授权?娄底民间众说纷纭。而村民们指责政府借打击官煤勾结重新洗牌,有可能形成新一轮官煤勾结。

  上述分析表明,我们社会中治理的基础正在遇到真正的挑战,这种挑战表现在:治理所需要的手段和基础在丧失,并由此导致治理的失效。这种挑战既有来自运动式治理模式本身的因素,也有基础制度缺失的因素,前面所说的“现金交易,不用发票税票,甚至没有真实的账本”等,都是这种缺失的表现。在原来经济社会生活比较简单的情况下,这些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为严厉的运动式治理方式所弥补,但在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的今天,这种缺乏制度基础的运动式治理方式,日益显得色厉内荏。可以说,如果不能实现从运动式治理向制度化治理的转变,不能形成有效的基础秩序,经济社会生活的失序将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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