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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是光天化日下公然进行的掠夺性腐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 10:53 中国经济时报

  彭兴庭

  “市房管局拒绝承认公司的测绘结果,关闭了公司涉足房产测绘市场的大门。”在偌大的常州,竟然只有市房管局授意的测会队才能从事房地产测绘业条。当然,这样的做法并非师出无名,根据建设部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换言之,对于房产登记中的测绘,只能由该局委托的测绘单
位进行。(《中国青年报》1月5日)

  测绘市场成了房管局的独门生意,这不仅仅是一种垄断,而且这种垄断行为,是基于行政法规的公然授权,与政府的行政权力紧紧联系在一起。换句话说,这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行政垄断。将政府的行政权利商品化,在市场经济中以“规范”为名,行“垄断经济利益”之实,这种“与民争利”甚至以政府、人民的名义发出。著名经济学家、国情专家胡鞍钢曾经一针见血的指出:行政垄断是一种赤裸裸的、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进行的掠夺性腐败。

  我们知道,政府只具有对强制的垄断,在服务领域,则与其他机构和个人处于平等地位。“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进入仅限于私人不愿进入、无力进入的行业或私人进入会造成不良后果时。”否则,政府就会凭借自己的特殊地位与民争利,进而形成和加强政府在这一领域的垄断。测绘,本应就是一个服务的范畴,一个经济领域。测绘服务部门的测量结果本应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而现在管理部门却以“一放就乱”的借口“越俎代疱”,房管局作为“裁判者”,岂能“一肩双挑”?

  说到垄断,许多人理所当然地想到“反垄断法”,并且希望能够以这么一部法律来规范市场经济中的不当垄断行为。据笔者了解,这部法律的确已经正在起草过程中。但是,“反垄断法”遏制得了“行政垄断”吗?答案是否定的。“反垄断法”规制的是市场经济中的垄断行为,而行政垄断,众所周知,他的本质是计划经济的一种残留形式,是无法也没有根据受制于基于市场经济而产生的法律的。有学者指出,对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不管其垄断势力有多强大,政府都有能力制止,但面对行政垄断,传统的反垄断法不会也很难有所作为。

  经济垄断,源于追求超额利润,而行政垄断则是为了少数群体的利益,二者的目的甚至都不一样。行政垄断的本质并不是垄断,如果祛除观念的差异和价值选择上的失误,那么,行政垄断就是一种“滥用权力”。胡

鞍钢在《北京青年报》上撰文指出,市场垄断利用技术创新,占领整个市场,不会产生腐败,……而行政垄断,不仅会对
垄断行业
的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妨碍市场竞争,而且还会形成“寻租链”,影响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如果能够肯定这是“滥用权力”的另一种形式的话,那么,反行政垄断,我们就应该把它当作一项“反腐败”的任务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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