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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障碍不破 限小难根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 09:19 中国经济时报

  扬子江

  1月4日,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不得以缓解交通拥堵为理由,专门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车采取交通管理限制措施,今年3月底前必须完成清理有关限制性规定的工作。但是,北京市发改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黄处长表示,北京正在研究相关政策,但小排量车能上长安街的可能性很小(1月5日《新京报》、《东方早报》)。

  在建设节约型社会、提倡环境保护的大环境下,北京市发改委有关官员的表态出乎人们意料。那么,北京市政府部门为何要沿用“限小”政策呢?对此,黄处长表示,法规有一个“先法”、“后法”的问题,不存在和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制定的政策相违背的问题。仔细一想,北京市发改委官员这番话不无道理。事实上,小排量汽车的解禁面临着一个为人们所忽视的法律障碍。

  北京市发改委官员所说的“先法”指的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而所谓的“后法”指的是此次由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不得以缓解交通拥堵等为由,专门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采取交通管理限制措施。”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三十九条属于“授权性规定”,即授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禁止或限制小排量汽车通行之类的政策。而六部委的《通知》则属于“禁止性规定”,即禁止各地区、各部门以缓解交通拥堵等为由,对小排量汽车采取交通管理限制措施。显然,这是两项“水火不可相容”、相互抵触的法律规定。

  那么,谁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呢?《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属于法律;而《通知》由国务院下属的部委联合制定,属于部门性规章。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作为下位法的六部委《通知》的效力要低于作为的法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从这个角度来说,北京、上海等地根据其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小排量汽车采取禁止通行的措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作为下位法的国家发改委六部门的《通知》却违反了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由有关部门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予以改变或撤销。

  由此可见,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未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修改或做出专门解释之前,包括国务院在内政府部门就解禁小排量汽车所做任何努力最终都会无功而返。基于此,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是小排量汽车解禁的“拦路虎”,要废除“限小”政策应当从修改第三十条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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