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统计法实施细则:强化调查队执法职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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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 17:51 第一财经日报 | |||||||||
综合新华社报道 昨天,新华社授权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重新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自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细则》还规定,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修改后的《细则》明确,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是调查对象有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还包括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等七条具体规定。较修改前的《细则》,新《细则》在处罚方面增强了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的执法功能。 修改后的《细则》还明确,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细则》最初在1987年1月19日由国务院批准,当年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2000年曾经进行过一次修订。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