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农业税不等于以后农民农业农村就无税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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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 11:03 法制日报 | |||||||||
专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隆亨 本报记者 陈晶晶 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自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这部我国第一部农业税收法律制度,
如果从公元前594年鲁宣公颁布成文的“初税亩法”算起,农业税在我国已有2600年的历史。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隆亨教授日前接受本报专访指出,现在把农业税送进历史博物馆,既不是停止执行征收,也不是一般的被撤销,而是被废止,其意义非常重大。 废止才完成了立法手续 刘隆亨会长说,2004年3月1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从今年起要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要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当时,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了温总理的这个报告,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废止农业税条例,这不仅有重要的经济、政治、社会意义,而且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从法律角度来说,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经全国人大批准的工作报告,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也还只是工作上的法律效力,和正规的法律文件的废、改、立不是一回事。从立法的程序上来说,废止才是完成了立法手续。 农业税是农村税费改革的核心 免征农业税是分步骤一年一年的、一个省一个省地从实际出发实现的(免征按每亩常年产量大约6%左右税率的农业税)。截止到今年12月,全国就有28个省市免征了农业税,据最近统计除个别省市外,全国基本上实现了免征农业税,说明了对免征农业税不是一刀切,而是从实际出发分步骤完成的。 刘隆亨会长认为,在农村费税改革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了农业税是核心问题。只有把农业税问题解决了,其他的乱收费、乱摊派才可得到解决。同时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牧业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 不等于以后农民、农业、农村就无税了 刘隆亨会长说,不少人问废止农业税条例与同时宣布从2006年起全国免征农业税是什么关系。废止农业税条例是指1958年制定和实施的以每亩农作物的常年产量为征税对象的这种税收制度,一去不复返了。但这并不是说以后农民、农业、农村就没有税收了,只是对1958年这种农业税不再征了,不是暂时不征收了,而是被撤销了、被废止了,将可能用其他的税收来代替,那是以后的事了。 刘隆亨认为,这次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废止农业税条例,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但注意实体法的建设,而且也重视程序法的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当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而失效时,也按程序进行自我撤销与废止。 取消农业税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刘隆亨会长认为,取消农业税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取消农业税的意义就在于,一方面是对农民曾经以交公粮的形式在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所作的巨大贡献的一种“补偿”;另一方面又是对农民在全面建设小康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让渡”。这种“补偿”和“让渡”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历史意义。 他认为,农民缴纳的农业税高于一般城镇居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按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明年起城镇居民月收入不足1600元人民币的,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农民月收入不足1600元的,按照现行农业税法的规定却要无条件地缴纳农业税,客观上形成农民与非农民在税负上的严重不公平。取消农业税,间接地增加了农民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城乡差别。 此外,刘隆亨会长认为,取消农业税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方政府和社会乱收税、乱收费的问题。很多地方政府并没有根据国家规定的农业税标准征收,有的按人口征收,有的按土地面积征收,还有一些地方为扩大税源,随意扩大税种征收范围、提高税率,或者借征收农业税“搭车”收费,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 本报北京12月29日讯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